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出炉 专家详解(2)
2019-01-25 11:11法制网浏览:次
2018年5月和8月,公安机关分别将刘某和某国际贸易公司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某国际贸易公司另有经劳动仲裁仍拒不向员工支付30万元欠薪的事实。检察机关对刘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向其阐明了主动缴付欠薪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规定。刘某于11月将30万元欠薪结清。
2018年11月,杨浦区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国际贸易公司、刘某不起诉。
岳彩申说,在此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于真诚认罪悔罪、知错改正,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危害后果减轻或者消除的,依法从宽处理,尽可能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降低强制措施影响
在吴某、黄某、廖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广州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股东黄某、廖某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吴某为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经鉴定,某公司接受上述17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314万余元。案发后,吴某作为某公司负责人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黄某、廖某到案后亦如实交代所知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将涉案三人均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涉案三人另系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越秀区检察院收到某机械设备公司员工的申请书,申请对吴某等三人取保候审,以利于维持公司正常经营。收到申请后,检察机关查明某机械设备公司确实存在因负责人被羁押导致企业失治失控的状况。经综合评估,越秀区检察院决定对已经逮捕的黄某、廖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之后,越秀区检察院对黄某、廖某进行了法制教育。最终,二人向税务机关全额补缴了税款。某机械设备公司恢复了正常经营,员工普遍反映良好。
岳彩申说,检察机关在此案办理过程中精准适用强制措施,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认罪态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最大限度地减少因采取强制措施给民营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及其经营者虚开发票系列案中,陈某(另案处理)在无真实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6%至11%开票费的方式,要求某建设公司等7家企业为其虚开建筑业发票,虚开金额共计3亿余元。
应陈某要求,某建设公司等7家企业在承建房地产工程过程中为陈某虚开发票,使用陈某支付的开票费缴纳全部税款及支付相关费用。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发票罪对某建设公司等7家涉案公司立案侦查,后向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某建设公司等7家公司及其负责人许某等7人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未在虚开发票过程中偷逃税款,案发后均积极上缴违法所得、缴纳罚款,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陈某利用项目发包、资金结算形成的优势地位要求其实施共同犯罪,具有被动性。昆山市检察院对某建设公司等7家公司及许某等7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岳彩申认为,检察机关根据在经济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依法区别对待。对处于从属地位,主观恶性不大,且能够自首、坦白,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的,依法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保障企业员工就业和正常生活。
他同时建议,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根据个案特点和事实情节,制定具有操作性的指导意见,细化并丰富司法手段、措施和程序,做到精准司法和精准施策。
“对于专业司法人员的实践操作来说,就一起案件办理的斟酌,往往在细微之间。一般性的法条、规律难以细化到这一层面,而指导性案例相比更加具体、深入,便于司法人员操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最高检制发指导性案例,有助于各级检察机关在具体办案中,更加准确把握办案标准,理解法律适用,从而帮助实现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提质增效。阮齐林建议最高检进一步发布扩大典型案例涵盖范围,结合现情、丰富类型。(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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