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出炉 专家详解(3)
2019-01-25 11:11法制网浏览:次
为检察服务民企发展提供参考指引
专家详解最高检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长会议。会议对2019年工作进行部署,强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会议当天,最高检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鲜出炉,为各级检察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引。
这批典型案例以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为重点,内容涵盖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中的打击、挽损、指导等多个方面。这些案例的办案过程是怎样的?分别具有哪些特点?为此,《法制日报》记者专门进行梳理,并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打击挽损指导并重
在黄某、段某职务侵占案中,黄某系福建某鞋业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段某系某鞋业公司原采购部经理。2017年6月,某鞋业公司受某鞋服有限公司委托,由某鞋服公司提供制鞋原料猪巴革加工生产一批鞋子。
加工完成后,黄某伙同段某,以退还某鞋服公司的名义,制作虚构的《物品出厂放行单》,将剩余原料中的1万余尺猪巴革运至第三方公司寄存,将7000余尺退还某鞋服公司。
2017年12月,某鞋服公司与某鞋业公司再次签订一份鞋业加工合同,双方约定原材料由某鞋业公司自行采购。黄某、段某借供料商名义将寄存于第三方公司的猪巴革返卖给某鞋业公司,获得赃款6.7万元。之后,这笔赃款被黄某占有,段某未分得赃款。某鞋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1月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于2018年5月将黄某、段某以职务侵占罪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经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办案机关查清了黄某、段某二人侵占某鞋业公司猪巴革原料事实及数量。
据办案检察机关介绍,在办案过程中,一种观点认为黄某等人侵占的猪巴革,系某鞋服公司提供的加工原料,不属于某鞋业公司所有,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的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某鞋业公司因与某鞋服公司的合同关系对猪巴革实施管理、加工,黄某等人侵占这批猪巴革将导致某鞋业公司对某鞋服公司退赔相应价款,实质上仍然侵犯了某鞋业公司的财产权,构成职务侵占罪。
丰泽区检察院经研究认为,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包括单位管理、使用中的财物,被告人黄某、段某将某鞋业公司管理的财物非法占有,侵害其合法权益。黄某、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退还违法所得,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职务侵占罪对黄某、段某提起公诉。同时,检察机关对办案发现的某鞋业公司仓库和人员管理制度问题提出了检察建议,帮助其堵塞漏洞。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岳彩申说,检察机关在办理这起案件过程中,对实质上均侵犯了民营企业财产权并且已经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参照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对“公共财产”的规定,按照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掌握一致的追诉原则依法惩处侵害企业权益的犯罪,对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实现了平等保护。同时,检察机关重视企业退赔需求,核实退赔落实情况,帮助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发挥了检察机关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作用;注重发挥检察建议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指导作用,帮助民营企业完善内部制度建设,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在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涉案企业某国际贸易公司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拖欠员工工资。经劳动仲裁,某国际贸易公司应当支付12名员工劳动报酬20多万元,某国际贸易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刘某在指定期限内不予支付。刘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委托代理律师将拖欠款项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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