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违规发放补贴 员工心照不宣"共生共荣"(2)
2019-01-24 11:40中国纪检监察报浏览:次
宁夏贺兰一公证处主任违规发放20余万元补贴——
自收自支不等于放任自流
作者:杨海明
“我们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县财政不管。我觉得这几年效益好,就把能想到的福利都给发了。我工作多年,却在这件事上自作聪明、犯了糊涂,对自己是一个很大的教训……”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证处主任韦爱民在接受调查时悔恨不已地说道。
花样百出的“辛苦费”,看似爱护关心员工,实则踩了纪律底线,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形势格格不入。2018年11月,贺兰县纪委监委查处了该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
一张“乱花渐欲迷人眼”的工资表
韦爱民,贺兰县公证处主任,1978年12月参军入伍,1982年1月部队转业后到贺兰县司法局工作,1987年7月起在贺兰县公证处工作,于1993年6月任公证处主任。
2018年4月,银川市委巡察组进驻贺兰县司法局,发现司法局下属单位贺兰县公证处两名在编人员工资与同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相比明显超高,存在擅自设立工资项目、各项保险扣缴与实际不符等问题。
案件线索随即被移送到贺兰县纪委监委,调查人员调取贺兰县公证处财务凭证发现,公证处主任韦爱民单月应发工资高达1万多元,竟然比同职级事业单位人员多出近50%。
凭证显示,在韦爱民的工资表构成中,除了职务工资、级别薪金、基础性绩效、艰边津贴、奖励性绩效五项外,还赫然列着10多个名目的各类补贴、奖金工资项目,仅2016年6月应发工资就达到11512元。
调查人员向贺兰县人社局调取韦爱民事业单位人员档案工资表,并咨询负责审核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明确告知,虽说公证处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但是发放工资项目必须有相关政策依据。这么多名目的补贴、奖金肯定不符合规定。
随后,调查组又到贺兰县社保局、医保中心调取韦爱民缴纳养老、医疗保险明细,发现韦爱民每月正常扣缴各项保险,但和工资表中的扣缴保险金额对不上。
随着调查的深入,调查人员惊讶地发现,这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止一把手的工资有问题,整个公证处所有工作人员皆然。
“单位效益好,给大家多发点也无妨”
“我们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没有人明确说不能发,加之这几年单位效益好……”刚开始接受组织谈话时,韦爱民反复强调公证处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为其违纪行为多方辩解。
“八项规定出台以来,中央和省、市三令五申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这些规定、文件你都知道吗?”
在调查人员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纪律教育下,韦爱民终于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有了清醒认识。
早在2000年,贺兰县公证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改革精神,正式改制为自收自支、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与贺兰县财政脱钩,经费全部自理。收取的公证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票款分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再由财政下拨给单位。
2009年工资改革后,公证处取消或合并了部分工资项目。然而,韦爱民一方面认为单位效益好,另一方面也想着给职工谋点福利,笼络人心,便没有将这些项目取消。
看到公证处收入慢慢增加,韦爱民想过很多办法,最后在福利待遇上打起了算盘。他钻空子搞变通,巧立“风沙误餐费”“物价补贴”“生活补贴”“月度奖金”“季度奖金”“岗位津贴”“下乡办证补助”“车辆补贴”“通讯费”等名目,为自己及公证处其他工作人员发放津补贴。
据统计,从2015年1月至2018年4月,韦爱民擅自决定向公证处工作人员发放各类补贴、奖金等共计21.52万元,并将应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由单位承担代缴,共计9万元。
自收自支不等于放任自流
作者:杨海明
“我们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县财政不管。我觉得这几年效益好,就把能想到的福利都给发了。我工作多年,却在这件事上自作聪明、犯了糊涂,对自己是一个很大的教训……”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证处主任韦爱民在接受调查时悔恨不已地说道。
花样百出的“辛苦费”,看似爱护关心员工,实则踩了纪律底线,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形势格格不入。2018年11月,贺兰县纪委监委查处了该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
一张“乱花渐欲迷人眼”的工资表
韦爱民,贺兰县公证处主任,1978年12月参军入伍,1982年1月部队转业后到贺兰县司法局工作,1987年7月起在贺兰县公证处工作,于1993年6月任公证处主任。
2018年4月,银川市委巡察组进驻贺兰县司法局,发现司法局下属单位贺兰县公证处两名在编人员工资与同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相比明显超高,存在擅自设立工资项目、各项保险扣缴与实际不符等问题。
案件线索随即被移送到贺兰县纪委监委,调查人员调取贺兰县公证处财务凭证发现,公证处主任韦爱民单月应发工资高达1万多元,竟然比同职级事业单位人员多出近50%。
凭证显示,在韦爱民的工资表构成中,除了职务工资、级别薪金、基础性绩效、艰边津贴、奖励性绩效五项外,还赫然列着10多个名目的各类补贴、奖金工资项目,仅2016年6月应发工资就达到11512元。
调查人员向贺兰县人社局调取韦爱民事业单位人员档案工资表,并咨询负责审核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明确告知,虽说公证处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但是发放工资项目必须有相关政策依据。这么多名目的补贴、奖金肯定不符合规定。
随后,调查组又到贺兰县社保局、医保中心调取韦爱民缴纳养老、医疗保险明细,发现韦爱民每月正常扣缴各项保险,但和工资表中的扣缴保险金额对不上。
随着调查的深入,调查人员惊讶地发现,这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止一把手的工资有问题,整个公证处所有工作人员皆然。
“单位效益好,给大家多发点也无妨”
“我们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没有人明确说不能发,加之这几年单位效益好……”刚开始接受组织谈话时,韦爱民反复强调公证处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为其违纪行为多方辩解。
“八项规定出台以来,中央和省、市三令五申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这些规定、文件你都知道吗?”
在调查人员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纪律教育下,韦爱民终于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有了清醒认识。
早在2000年,贺兰县公证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改革精神,正式改制为自收自支、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与贺兰县财政脱钩,经费全部自理。收取的公证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票款分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再由财政下拨给单位。
2009年工资改革后,公证处取消或合并了部分工资项目。然而,韦爱民一方面认为单位效益好,另一方面也想着给职工谋点福利,笼络人心,便没有将这些项目取消。
看到公证处收入慢慢增加,韦爱民想过很多办法,最后在福利待遇上打起了算盘。他钻空子搞变通,巧立“风沙误餐费”“物价补贴”“生活补贴”“月度奖金”“季度奖金”“岗位津贴”“下乡办证补助”“车辆补贴”“通讯费”等名目,为自己及公证处其他工作人员发放津补贴。
据统计,从2015年1月至2018年4月,韦爱民擅自决定向公证处工作人员发放各类补贴、奖金等共计21.52万元,并将应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由单位承担代缴,共计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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