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PC版

借2万元半年成75万 检察官:遇到"套路贷"这么办(2)

2019-01-23 14:02羊城晚报浏览:

  合同签订后,犯罪嫌疑人会以行业规矩为由,收取“砍头息”(即首月的利息)、上门服务费、放款折扣等费用,被害人实际取得的借款额只有约八成,支付利息时则要以本金为基数。
  套路3 
  制造虚假银行交易记录 
  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将20万元的虚高借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打入被害人杨先生的银行账户,随即立即让杨先生通过ATM机、银行柜面取现交还;如遇银行下班而无法支取大额现金的情况,嫌疑人还会采取变相软禁的方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直到实现其目的为止。
  在金额较小的借贷中,嫌疑人则会让被害人手持“保证金”现金拍照存证。通过这样的套路,相关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或其他证据就会与虚高借款合同金额一致,造成嫌疑人实际支付了全部借款资金的假象,同时也为后期其通过虚假诉讼占有被害人财物做好了充分的“法律”准备。
  套路4 
  找同伙垒高借款金额 
  检察官介绍,在被害人无力按时偿还(无论是本金还是利息)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加紧催收,并会“按约”加收所谓的罚息、违约金等,此举进一步加重了被害人的财务负担,也削弱了被害人的还款能力。
  此时,催债的嫌疑人让同伙来“接单平账”,即介绍被害人向同伙举借更多的债务来清偿前一笔借款本金以及由此孳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以此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而在此过程中,催债的嫌疑人还要收取一笔不菲的所谓中介费(垒高后借款金额的10%)。
  “本案中,被害人杨先生在不到半年里经过5次‘加垒’,债务总额从2万变成了75万,足足增加了37.5倍,这还不包括他们此前已向犯罪嫌疑人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手续费、中介费等损失。”检察官说。
  被害人这时不再向嫌疑人借款了不行吗?这也正是嫌疑人设计好的套路!实际上,在最初签订的第一份合同中,嫌疑人就以合同正式条款的形式规定,被害人在借款期内不得向他人再借款,否则要承担剩余本金24%的违约金。嫌疑人会通过威胁恐吓、骚扰滋事等方式阻止被害人向其他人借款,被害人往往只能被迫就范,由此债务越滚越大,直至彻底破产。
  套路5 
  挖空心思侵占房屋 
  “对于有不动产的被害人,嫌疑人可谓是挖空心思要得到它。”检察官介绍,其套路如下:首先,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求被害人同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虚高的借款金额约定为购房定金,一旦被害人无力还款,要么忍痛贱卖房子,要么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其次,以给债权提供担保的名义诓骗被害人到房管部门进行房屋买卖的“网签”,甚至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一些房地产中介直接完成这一操作,谎称只要被害人按时还款就会解除“网签”,其实是彻底阻断被害人今后自由处分房产的可能性;最后,在被害人无力还款时,逼迫被害人卖房还债或以房抵债,被害人若不同意,就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来占有被害人的房产。
  本案中,被害人徐某夫妇是广州某大学的退休教师,80多岁高龄的夫妇二人落入本案嫌疑人的圈套后,仅短短两个多月里,老两口位于天河区成熟地段的房子就变成了嫌疑人的财产,而这套市场价值高达350余万元的房子,嫌疑人通过各种套路的叠加使用,仅用了95万元就攫取到手。
  套路6 
  暴力催收甚至提起诉讼 
  在催收环节,本案犯罪嫌疑人相互配合,有的以“讲道理”的方式使被害人陷入层层套路,其主要目的还是在于垒高借款金额。也会通过威胁、恐吓、骚扰、跟踪、打电话等方式干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同时,嫌疑人会通过虚假材料提起诉讼,主张所谓的“合法”权益向被害人施压,逼迫其还款甚至移交房屋,直至利用国家司法机关实现其犯罪目的。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版权所有@法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