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被家暴举证难 专家:落实强制报告义务(3)
2019-01-02 14:43正义网浏览:次
科学干预,帮受害孩子重塑健康人格
视频中还有一个细节令人心疼,女童被摔打后毫无反抗意识,依然默默坐回自己的座位,引发网友对未成年家暴受害人的心理损害和救助的讨论。对此,李明舜认为,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不仅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还可能对其心理和精神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对他们进行心理辅导非常必要。
李明舜还提到,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聘请适当的社会人士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观护,并引入心理疏导和测评机制,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儿童心理问题专家等专业人员参与诉讼,为未成年人和被申请人提供心理辅导和测评服务。
“如何构建科学的心理干预救助机制、重塑健康人格,是当前少年司法亟须解决的问题。”杨晓林认为,对未成年家暴受害人的心理干预救助,应当以专业人员为主导,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双向保护”原则,早发现早干预,进行心理救援及帮助,帮助未成年受害人重新构建社会认知,重塑健康人格和行为,摆脱心理困境。
家暴不是家务事,如何破除举证难
在中国,“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观念根深蒂固,家长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被视为家长的“正常教育”,是“家务事”。杨晓林认为,这种传统观念也需要转变,如果以“家庭矛盾”为由不加干涉,会让社会形成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消极心态。
“由于家暴行为的隐蔽性,加之受害者在极端恐惧下留存证据的意识不强,导致司法实践中原告方难以提出大量证据,最终败诉。”李明舜介绍,案发周期较长、证据难以保全,受害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举证能力有限,相关事实难以认定等都是家暴案件的特点。
李明舜进一步指出,司法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应确立家暴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方向,适当将一部分举证责任转移到施暴者身上。同时,加强自诉案件举证指导,告知需要收集的证据及收集方法。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的,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调取。此外,还应当鼓励积极报案、控告和举报,扩大线索、证据的来源,积极留意可能涉及家庭暴力犯罪的行为。
汤汝燕结合办案实践,认为破除“举证难”主要可以从三方面入手。第一,有的被害人身上的淤青伤痕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褪去,影响伤情鉴定结果,公安部门可以加快此类案件办案进程,及时固定证据进行鉴定,完善证据链条。第二,学校和社区应该承担起更多的社会监管责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落实对虐童行为的强制报告义务。汤汝燕此前办理的案件就是因学校老师发现孩子伤情后及时报案而案发。此外,建议不要将相关视频、图片随意发布到互联网,一来不利于儿童隐私保护,二来也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第三,未成年被害人没有足够的辨别是非的能力,需要有关部门加强自我保护方面的教育和宣传。
各部门通力合作,更好地保护未成年被害人
“未成年人缺乏应有的自我保护能力,在面对家庭暴力时,更加需要国家和社会及他人的帮助和救助。”李明舜表示,反家暴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要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没有人敢肯定地说缺少父母关爱的环境是更好的环境,但没有父母暴力的环境一定是更好的环境。”杨晓林更关注的是,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时,如何让社会机构的救助和父母对孩子的关爱有效地配合?他认为,各部门都应当通力合作,通过社会机构干预家庭暴力,以父母之爱补社会机构短板。在杨晓林看来,干预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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