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被家暴举证难 专家:落实强制报告义务(2)
2019-01-02 14:43正义网浏览:次
“追责要有一定依据,要对家暴区分程度、区别对待。”汤汝燕提到,在她办理的这起案件中,张某以女儿撒谎、不用功学习等为由,多次用拖鞋、绳子、电线等对其进行殴打,累计造成其74%的体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其伤势已构成重伤。“像这样长时间、次数频繁、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虐待行为,就属于比较恶劣的情节,应以虐待罪追究刑事责任。”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护身符”也是“紧箍咒”
据了解,目前,深圳市宝安区妇联已向法院申请该女童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由反家暴法首次确立。该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可以包括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据悉,截至2018年11月,全国法院共审查5632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发出3560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杨晓林告诉记者,他代理的离婚案件中已有数起经申请被法院裁定颁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有效地保障了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人身安全保护令因此被形象地称为申请人的“护身符”。
杨晓林还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被申请人而言,是一道不敢轻易逾越的“紧箍咒”。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表明受害人得到以法律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被申请人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既可依法处以罚款,又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李明舜表示,对于妇联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法院受理后,应及时作出裁定,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妇联组织。法院对严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侵权之诉或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等涉及人身权益的诉讼,应开通“绿色通道”进行快速审理。
撤销施暴父母监护权,应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除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许多网友还呼吁撤销施暴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反家暴法第21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据民政部2017年统计,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中,遗弃和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强奸、性侵、猥亵未成年人,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三类案件最为高发。
据统计,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犯罪的监护人588人,起诉587人。对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不宜继续监护的,检察机关共建议、支持有关部门和个人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权121件,并协调有关方面做好安置工作,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健康家庭环境做出了不少努力。
杨晓林对撤销施暴父母的监护权持审慎的态度。“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本身不是目的,而是督促父母改正暴力行为的手段。”他认为,父母的爱,对塑造孩子健全的人格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撤销施暴父母的监护权,应遵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不能看到未成年人被家暴,就条件反射般地要撤销父母的监护权,而是应综合考量父母的监护权被撤销后给未成年人的生活境遇带来的影响。此外,不能忽视监护权的恢复机制,这样才能敦促父母改正自己的暴力行为。
“如果贸然使用‘一刀切’的方式,一味地强调严惩,动辄剥夺监护权,割断父母与孩子的联系,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需要从儿童利益最大化角度,依法进行权衡。”汤汝燕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一些家长不吝于在物质上给孩子提供优渥的条件,却囿于望子成龙等心态,无法接受孩子辜负自己的期望,因此选择了殴打等错误的教育方式。对此,她呼吁应该重视对家长群体的心理教育辅导,帮助他们走上教育孩子的正确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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