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货物变"自产货物" 揭"自营出口"背后的骗税真相(3)
2018-12-20 10:51正义网浏览:次
检察员强调指出,在骗取出口退税的多个环节当中,必然会支出一定的犯罪成本。而兴弘嘉公司申请获取的退税扣除买单费用、开票费用等犯罪成本之外,仍有巨额利润空间。这正是该公司持续犯罪4年之久的真正原因。该公司非法骗取的税款,应当依法追缴。
在完整的证据体系和细致的法律政策解读面前,兴弘嘉公司及郭某等人未能再提出有效辩解。出庭检察员不仅出色地履行了指控犯罪的职责,还为上诉人及旁听群众上了一堂精彩的税收法律政策课。
近日,河北省高级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检察机关关于兴弘嘉公司等单位、郭某等上诉人的涉案事实定性、罪名、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出庭意见被二审法院全面采纳。兴弘嘉公司等单位、上诉人郭某等骗取出口退税的人员所提上诉理由均被驳回。二审法院仅对上诉人赵某(由十二年改为十年)、贾某(由十一年零六个月改为九年)的刑期作了适度调整。(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