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为何新增缺席审判制度?(2)
2018-12-18 13:27北京青年报浏览:次
“缺席审判的范围不宜扩得太大”
新修改的刑诉法在291条中严格限制了缺席审判适用的犯罪种类,即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分组审议中,就有委员认为,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还可以扩大。李巍委员说,对那些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必须严惩,“比如毒品犯罪案件,法院每年审理在20万件左右;再比如电信诈骗案件,每年也差不多几十万件。当前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暴露出了很多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
但最后通过的刑诉法,还是对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永认为,从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角度来说,缺席审判的犯罪不宜扩得太大,“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也要考虑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一方面有利于打击犯罪,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规范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不能过多使用这种手段来追究责任,所以我们做了严格限制。”此外,刑诉法还规定,“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刑诉法修改为何只在人大常委会通过?
外界提出疑问,这次刑诉法在常委会上就通过了,以后是否会成为常态? “刑事诉讼法三次修改,在1996年、2012年都是大会来进行审议的,因为承载着基本法律的任务,修改的条数又很多。”王爱立说,本次修改指向明确、内容特定。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究竟由大会审议还是由常委会审议,与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职权划分有关。立法法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王爱立介绍,如果不涉及到对基本法律基本原则的修改,常委会有权对部分修改条款进行审议通过。
针对刑诉法的修改,王敏远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他认为,这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当中的很多要求应该反映到刑诉法修改当中,但因为这次修改时间来不及,就没有反映出来,“只要一个问题是有助于推动法治发展的,只要这个问题的修改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围绕这个问题大家基本达成共识了,就赶紧先改,哪怕是局部,哪怕是个别条文,不要等到十五六年之后”。
防止速裁程序被滥用
新修改的刑诉法还增加了有关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由于程序上较正常的审理程序作了简化,如何防止速裁程序被滥用也是外界关注的焦点。法工委刑法室副处长陈远鑫解释说,在适用速裁程序时,有一个很实质性的条件,即被告人必须要同意。“而且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在修改里面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告知法律的有关规定,重要的事情说三遍。”陈远鑫说。(文/记者 孟亚旭)(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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