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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为何新增缺席审判制度?(2)

2018-12-18 13:27北京青年报浏览:
  “刚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72人出席,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会议以170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制定实施以来的第三次重要修改。
  本次修改中新增了缺席审判制度,这也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首次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什么要建立缺席审判制度?作为基本法律,为什么这次修改刑诉法只在常委会上就讨论通过?为什么毒品犯罪等没有纳入缺席审判的范围?针对上述问题,北青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不能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近几年,我国不断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作为我国的一部基本法律,刑诉法于1979年制定,分别在1996年、2012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在2012年的修改中,增设了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但侧重解决国际赃款的追缴问题。对于外逃的贪官,我国以往只能通过遣返、引渡回国等途径才能对外逃贪官进行审判。
  今年的第三次修改,缺席审判正式写入刑诉法中,作为第五编特别程序中的一章。目前,刑诉法第291条明确:“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告诉北青报记者,对一些案件进行缺席审判,也可以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把证据及时给固定下来,避免因为时间过长、当事人记忆减退,甚至有一些证据固定不下来灭失的情况发生。“对外逃的犯罪分子要给予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彰显法律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王爱立说,在反腐败工作当中,有一些人以为国外是避罪的天堂,进行贪污、贿赂犯罪以后,携款到国外企图逃避法律惩罚。“虽然人在境外,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要彰显出法律的尊严,做出否定性的评价,不能够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缺席审判要慎重使用
  在外界看来,缺席审判制度也存在需要高度关注和警惕的问题。刑事审判强调被告人要在法庭,不在的话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强行押到法庭接受审判。联合国人权公约中规定的是出席法庭审判为自己辩护,甚至在法庭上提出证据和质证等,这是一项权利。而缺席审判导致的结果,便是这项权利不能有效行使。“这次制度设计的时候,在草案的讨论过程当中,重心都是放在如何弥补这方面的缺陷。”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王敏远说。
  讨论的结果最终也在刑诉法中体现了出来。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诉法还明确,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王敏远说,在他看来,缺席审判要“慎重使用”,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充分注意权利保障的重要性以及其他各方面的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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