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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执行” 金融风险的防火墙(2)

2017-08-17 19:32新疆乌鲁木齐法诺公证处 浏览:
  “76号文”规定“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类债权文书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加大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切实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实现金融债权”。

  另外,“76号文”还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文书部分内容具有不予执行情形的处理原则,将个别执行事项与其他执行事项相分离。第9条规定:“个别事项执行标的不明确,但不影响其他事项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其他事项予以执行。” 这意味着个别事项不明确不影响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仅“确有错误的”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现实中,法院经常以个别事项执行标的不明确为由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长久以来,当事人会抱有这样的想法,即使公证处签发了执行证书,却未必会得到法院的执行,倒逼当事人远离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削弱了这项制度存在的意义,“76号文”此次的发声,有利于加大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力度。

  相比于“诉讼+执行”的过程冗长、复杂(审期可能达1年之久),诉讼成本的高昂,“公证+执行”能使债权人不经法院诉讼程序而迅速取得执行依据实现债权,极大了缩短了债权实现的时间成本、财务成本。“76号文”的出台,是司法体制主动适应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对于亟待寻求提升清收效率、降低清收成本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是一针强心剂。(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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