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执行” 金融风险的防火墙(2)
2017-08-17 19:32新疆乌鲁木齐法诺公证处 浏览:次
根据中国银监会于2017年5月发布的银行业监管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第一季度末,全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为15,795亿元,较2016年底增长了673亿元。7月14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将防控金融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3项任务之一。
就在金融会议召开的前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以下简称“76号文”)。根据文件精神,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各类融资合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担保合同等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此举充分发挥了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水平。
当下金融市场发展迅猛,新的金融种类层出不穷,“76号文”的出台不仅是重申了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引导当事人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选择“公证+执行”的方式解决纠纷,也是对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综合升级”。
就在金融会议召开的前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以下简称“76号文”)。根据文件精神,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各类融资合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担保合同等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此举充分发挥了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水平。
当下金融市场发展迅猛,新的金融种类层出不穷,“76号文”的出台不仅是重申了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引导当事人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选择“公证+执行”的方式解决纠纷,也是对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综合升级”。
下面,小编带您来梳理“公证+执行”的纠纷解决方式,相比传统的“诉讼+执行”究竟有哪些优势?“综合升级”后,公证机构将为金融机构风险防控提供更强有力、更有针对性的支持,体现在以下几点:
“76号文”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迅猛发展的态势予以了最好的回应,明确将“各类融资合同”纳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将“联合通知”中的“还款(物)协议”升级为“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并再一次明确了担保合同可以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突出公证作用,强调审核义务
通过“公证+执行”的方式解决纠纷,除了显然的能够节约当事人的时间成本,更重要的是在金融风险面前,有了公证机构这道防火墙。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的过程,本身也是一个审核取证、还原事实的过程,“76号文”强调“公证机构切实做好当事人身份、担保物权属、当事人内部授权程序、合同条款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等审核工作,确认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的合法效力,告知当事人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后果,提高合同主体的履约意识”等审核义务、告知义务,也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协助公证机构的审核工作。有了公证机构的“严格把关”,不仅能还原事实,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还能提高合同主体的履约意识。
加强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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