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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在漩涡中的公证处 在房诈案件中是否负严重责任?(2)

2017-08-17 18:53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
  处在漩涡中的公证处

  7月底至8月初,多家媒体报道数十名老人陷入“以房养老”骗局,老人们在公证处进行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公证(下称强执公证)与“房屋全权处置委托书”公证(下称全委托公证)成为老人房子被过户的关键一环。

  公证处一时被推上风口浪尖。老人们及子女质疑,即使是老人贪心,公证处在程序、道德上也存在很大问题。

  这些质疑能说明公证处在房诈案件中负有严重责任吗?

  程序质疑

  双方是否需要同时到场

  3月7日,《北京晚报》刊发文章《阴阳合同、“以房养老、上门强占:老人的房子被下了哪些套路?》,报道亿隆汇诚系银主主导的五起骗局。8月7日,五位当事人来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向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进行投诉。

  胡修伟老人的女儿胡镜作为代表陈述了老人们对程序的质疑:第一,在办理公证时,银主及被委托全权处理老人房产的受托人均未出面,在这种情况下办理公证合法吗?第二,老人们反映公证时公证员将一沓文件拿进屋后即退场,最后照相时才又出现,告知义务尽到了吗?第三,为何公证询问笔录几乎完全一样?第四,所有老人都没有拿到公证书,在后续维权中陷入被动。

  这些质疑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

  针对“未同时在场”的质疑,北京市法律服务专线12348值班律师表示,一种可能性是银主对其他到场人员进行了授权委托;而全委托公证是单方行为,并不需要被委托人到场。不愿具名的公证员A先生则表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双方必须同时到场,“有时候确实凑不到一起,只能分开来,这也是常有的事情。”

  针对“未尽告知义务”的质疑,12348值班律师表示,在老人签署了公证笔录的情况下,仅凭老人的否认来证明公证员未尽告知义务,确实有些困难。

  而询问笔录制式化很难一概而论,行业内针对同一公证事项会有较为通行的笔录格式,是否构成错证有待主管部门认定。老人方没有拿到公证书,可能是在所签署的文件中约定了公证书由银主或者受托人领取。

  房诈骗局曝光后,北京市司法局下发通知,要求办理强执公证和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公证必须将公证书送达双方;为60岁以上老年人办理这两种公证时,老年人必须由成年子女陪同,办证过程必须进行录像,并附卷备查。

  风险质疑

  双公证是否风险太高

  老人们及子女质疑的另一个焦点是,在进行强执公证的同时进行全委托公证,给予银主这么多的权利,公证处难道没有失察嫌疑?

  “我们借了他的钱,做了强执公证,如果我们还不了,他凭借强执公证就可以通过法院去强执我们的房子,为什么还要做一个委托公证,让他可以直接卖我们的房子?”胡镜质疑道。

  在民间借贷中,由借款人全权委托出借人或出借人所指定的人处置借款关系中所抵押的房产,称为“担保性委托”。资料显示,约五年前担保性委托开始数量剧增,导致的问题也引起法律界关注:受托人与出借人存在利益关系,注定不可能维护借款人的利益。

  早在2014年5月,江苏省公证协会就印发《关于谨慎办理以处分房产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要求省内公证处停止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

  “债权人一旦放款出去就要承担风险,所以债权人一定会千方百计地保障自己的资金安全,他可以寻求强执公证、还可以去办一个全委托公证,来设定一个双保险。哪怕设置三保险、四保险,只要合法,法律是不禁止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公证法学研究中心主任马宏俊在接受北京晚报采访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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