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无时限 保山前后两任市委书记因治污不力被问责(2)
2021-05-24 14:44中国纪检监察报浏览:次
据调查组有关负责人介绍,杨军存在统筹协调不力,系统研究、统筹推动东河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保护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对东河污染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尽管已不在保山任职,赵德光还是出现在了问责通报中: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参事,时任保山市委书记、保山市总河长、东河市级河长赵德光同志进行批评教育。
“赵德光组织领导不力,没有组织专题会议,全面、深入、系统研究部署东河污染治理问题,而且河长制责任落实不到位,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不力,同样对东河污染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调查组有关负责人说。
3 “终身追究”是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调离、提拔、退休等均不是免责理由
终身追究,是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一项基本原则。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事实上,早在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就提出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也明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东河污染问题持续恶化,久拖不决,严重破坏保山的自然生态,造成十分恶劣的政治影响、社会影响。对此,不仅现任市委书记要被问责,在任期间未能履行好生态保护职责的时任市委书记,同样不能免责。
值得注意的是,除时任市委书记外,还有其他多位已调离或退休的领导干部因东河污染问题被追究责任。
“我们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和问责工作,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和终身追责,对时任保山市委书记赵德光、隆阳区人民政府原区长段生荣、隆阳区水务局原党组书记陈新绍、宋安昌同志,以及已经于2019年9月退休的保山市委原常委、原常务副市长何伟同志都进行了严肃问责。”调查组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已经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保山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隆阳区委原书记耿梅,保山市住建局原党组成员、原副局长朱剑平,调查组也已查明他们对东河污染问题所负有的领导责任。
因在原先的工作岗位上失职失责而被追究生态环境保护“旧账”的,不是孤例。比如,云南省曲靖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危险废物处置不力和重金属污染问题中,时任曲靖市委副书记、时任曲靖市副市长、时任红河州副州长、时任个旧市委书记等9名已经离开原岗位的领导干部均受到处分。一些问责时间跨度较大,如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追责污水管网建设不力时,对3年前在任的水务局局长和副局长进行诫勉谈话。
“许多环境问题不会立马显现,损害和影响通常也是长期的,因此终身追责很必要。”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表示,这是一个明确责任归属、倒逼责任落地的过程,只要是任职过相关岗位的领导干部,无论何时,都要对自己当时的决策和领导行为负责。
生态环境部研究员夏光认为,少数领导干部更关心自己主政的即期政绩,对生态环境保护不够重视,调离或提拔后留下被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给老百姓。“终身追责促使领导干部克服短期利益观,从长计议发展。”
4 实行终身问责体现问责严肃性,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终身问责”不仅在于生态环保领域,《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六条明确:“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