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无时限 保山前后两任市委书记因治污不力被问责(3)
2021-05-24 14:44中国纪检监察报浏览:次
云南保山前后两任市委书记因治污不力被问责
任职有年限 责任无时限
因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铭真高尔夫球场整改不力,云南问责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党工委书记武斌等23名领导干部,不少干部被追责时已调离原岗位;因云南省保山市东河污染问题,4个责任单位、7名省管干部、12名处级干部和2名科级干部被问责,其中,保山现任市委书记和时任市委书记均被问责,引发关注。
领导干部任职往往有年限,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不仅在生态环保领域,领导干部在原先工作岗位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其问题不会因调离、提拔、退休、离职而“既往不咎”。
1 群众的生态环境诉求长期被忽视,“母亲河”沦为纳污河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日前公开通报多个典型案例,云南保山东河污染问题被“点名”。
东河发源于保山市隆阳区东北部,干流穿城而过,是保山的“母亲河”。然而,由于治污不力,城市污水处理能力严重不足,近年来东河污染问题日益加剧,保山市每天约有4.5万吨污水直排东河。
“母亲河”怎么成了纳污河?云南省纪委监委第一时间以事立案,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采取调取材料、调查谈话、座谈访谈、专家会诊、分析研判、现场踏勘等方式,查明保山市委市政府、隆阳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
保山市群众的生态环境诉求长期被忽视、被漠视。2015年以来,保山市信访部门收到群众反映环境污染信访件46件,涉及水污染14件,涉及东河9件。调查发现,有关部门进行了办理并答复,但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保山生态环境部门共受理涉及东河流域水环境投诉23起,显示“已按期办理”,但存在一罚了之、以罚代改、整改不到位等情况。
调查发现,隆阳区政府、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多次向保山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东河水质下降情况,但都未引起足够重视,相关领导批示后原文转有关部门或下级政府处理。早在2019年8月,保山市中心城区第三污水处理厂就动工建设,期间因环评问题、融资问题、土地问题推进缓慢,保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坐等汇报,没有组织专题研究,也没有主动统筹协调,致使第三污水处理厂工期一拖再拖,项目主体工程至今未建成。
在近三年的时间里,市委没有召开专题会议,全面系统研究解决东河污染治理问题,也不采取措施,只是一批了之,放任东河污染问题长期存在。结果,东河水质连续3年下降,从2018年的Ⅲ类降到2020年的劣Ⅴ类。
2 不少地方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与领导干部失职失责有直接关系,时任市委书记等对东河污染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从近几年查处的典型案例看,一些地方出现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事件,不少与领导干部失职失责有直接关系。
2015年,《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出台,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也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沉甸甸的政治责任。保山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空转,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问责通报提到,保山市委市政府、隆阳区委区政府对东河污染问题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给予通报问责,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给予保山市委书记、保山市总河长、东河市级河长,时任保山市市长、保山市副总河长杨军同志诫勉问责。
任职有年限 责任无时限
因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铭真高尔夫球场整改不力,云南问责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党工委书记武斌等23名领导干部,不少干部被追责时已调离原岗位;因云南省保山市东河污染问题,4个责任单位、7名省管干部、12名处级干部和2名科级干部被问责,其中,保山现任市委书记和时任市委书记均被问责,引发关注。
领导干部任职往往有年限,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不仅在生态环保领域,领导干部在原先工作岗位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其问题不会因调离、提拔、退休、离职而“既往不咎”。
1 群众的生态环境诉求长期被忽视,“母亲河”沦为纳污河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日前公开通报多个典型案例,云南保山东河污染问题被“点名”。
东河发源于保山市隆阳区东北部,干流穿城而过,是保山的“母亲河”。然而,由于治污不力,城市污水处理能力严重不足,近年来东河污染问题日益加剧,保山市每天约有4.5万吨污水直排东河。
“母亲河”怎么成了纳污河?云南省纪委监委第一时间以事立案,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采取调取材料、调查谈话、座谈访谈、专家会诊、分析研判、现场踏勘等方式,查明保山市委市政府、隆阳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
保山市群众的生态环境诉求长期被忽视、被漠视。2015年以来,保山市信访部门收到群众反映环境污染信访件46件,涉及水污染14件,涉及东河9件。调查发现,有关部门进行了办理并答复,但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保山生态环境部门共受理涉及东河流域水环境投诉23起,显示“已按期办理”,但存在一罚了之、以罚代改、整改不到位等情况。
调查发现,隆阳区政府、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多次向保山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东河水质下降情况,但都未引起足够重视,相关领导批示后原文转有关部门或下级政府处理。早在2019年8月,保山市中心城区第三污水处理厂就动工建设,期间因环评问题、融资问题、土地问题推进缓慢,保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坐等汇报,没有组织专题研究,也没有主动统筹协调,致使第三污水处理厂工期一拖再拖,项目主体工程至今未建成。
在近三年的时间里,市委没有召开专题会议,全面系统研究解决东河污染治理问题,也不采取措施,只是一批了之,放任东河污染问题长期存在。结果,东河水质连续3年下降,从2018年的Ⅲ类降到2020年的劣Ⅴ类。
2 不少地方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与领导干部失职失责有直接关系,时任市委书记等对东河污染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从近几年查处的典型案例看,一些地方出现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事件,不少与领导干部失职失责有直接关系。
2015年,《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出台,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也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沉甸甸的政治责任。保山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空转,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问责通报提到,保山市委市政府、隆阳区委区政府对东河污染问题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给予通报问责,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给予保山市委书记、保山市总河长、东河市级河长,时任保山市市长、保山市副总河长杨军同志诫勉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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