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欠薪,新规正在“精细打磨”(2)
2021-04-29 13:38工人日报浏览:次
2020年6月,张某入职某建筑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同年9月,张某以该建筑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按每天300元支付2020年6月7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工资7200元。庭审中,该建筑公司称工资支付标准应以实际完成工作的平米数为计算依据,而非按天结算,工资以班组为单位已进行结算发放,不同意向张某本人支付工资。
法院审理发现,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建筑公司也无法提交双方对于计薪方式、支付周期的特殊约定及已向张某发放工资的支付凭证。最终法院依据双方确认的施工人员工时表上记载的出勤天数,按照张某主张的工资支付标准,判决某建筑公司向张某支付工资7200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对于以往出现的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既没有编制工资台账,也不能提供工资清单的,《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工资清单。
“这就提醒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过程中要对工资支付标准和周期提前进行书面约定,同时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保留支付记录,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王元田说。
防
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身份造假
一年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方面颇有成效,但与此同时,劳务领域虚假诉讼有所抬头的现象也不容忽视。根据最高法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至2020年,劳务合同、追索劳动报酬等纠纷的虚假诉讼案发年均增长较快。
据王元田介绍,虚假诉讼“常表现在当事人基于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包工头’借由农民工高开劳动报酬、伪造工资账册、讨要多于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提交虚假证据,甚至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并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
一起案例显示,李某等100余名劳动者起诉某建筑公司要求支付数额不等的劳务费。庭审中法官对拖欠劳务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遂通知李某等人逐一到庭核实,然而核实过程却并不顺利,有人拒接电话、避而不见,有人支支吾吾、含糊其辞。与此同时,该建筑公司对拖欠劳务费人数之多,数额之高产生怀疑,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该案系李某借用一些农民工身份证以拖欠工人劳务费名义,企图让该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李某等人因伪造证据、虚假诉讼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案例,法官也提醒和建议农民工朋友,要依法维权,避免极端行为;要诚信维权,杜绝虚假诉讼。(记者 兰德华)(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