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校外培训班的N个“坑”:无证无照无资质纠纷频发维权难(3)
2021-04-20 14:33法治日报浏览:次
对于张盐盐遭遇的困境,王艳辉提醒道:“虽然报名培训机构不是必须签署合同,但是签署合同对双方更有利,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不签署合同的情况下,报名人应留好交费凭证和与商家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作为维权的凭证。”
《法治日报》记者调查发现,预付式消费导致的培训机构退费纠纷不胜枚举,机构拒绝退费或扣除20%至30%不等的“违约金”的理由花样百出。为减少损失,培训机构甚至提出完全不合理的要求。但很多客户考虑到维权成本高,最终都是吃了哑巴亏。
王艳辉说,预付式消费是时下经营者常用的一种营销模式,即消费者在实际消费前就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费用,再由经营者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要想减少此类纠纷,最重要的还是消费者要擦亮双眼,不要被预付款的优惠所迷惑,不要冲动预存过多款项,否则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依法办学提升质量
不断增强证据意识
刘德良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基本比较完善,对培训机构的审批、备案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培训机构乱象丛生,主要问题在于行政执法过程中问题较多,“当前我国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情况”。
他还指出,培训机构自身缺乏诚信观念,而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也不够强,不严格把关合同内容,缺少证据保存的意识。
王艳辉说,培训机构想要向好发展,需要从三个方面发力。第一,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网信部门等相关主体应当联合起来,监管教育培训行业中的各项工作,做到全方位有力监管;第二,教育部门要牵头,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于出现异样的教育机构应予以重点关注,争取对相关问题早发现、早解决;第三,及时对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进行公示公告,给客户提供选择前的重要参考,避免此类问题发生。
“此外,培训机构也应依法办学,提升教学质量、做好课后服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以最大程度减少纠纷。”王艳辉说。(记者 韩丹东 实习生 陈祎琪)(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