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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依法严惩保护动物维护生态(2)

2021-04-19 14:12法治日报浏览:

  2020年6月,重庆市黔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考虑到李某既未食用也未进行贩卖野生动物牟利,主观恶性较小,且在案发后主动将野生动物放归山林,社会危害性不大,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所犯非法狩猎罪免予刑事处罚。
  承办法官表示,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是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划分禁猎区、确定禁猎期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保护。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枪支、电力、毒药、炸药、铁夹、鸟网等禁用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任何无视国家法律,以身试法者,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记者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张玉瑶)
  夜间捕蛙当场被抓 认罪认罚依法从轻
  2020年8月,唐某来到重庆市潼南区新胜镇某村,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非法狩猎蛙类21只,后被当场抓获。经查,唐某非法狩猎地点属于禁猎区,狩猎时间属于禁猎期,使用的狩猎方式属于禁猎方法。经鉴定,被猎捕的21只蛙类包括13只沼蛙、8只黑斑蛙。经查,沼蛙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黑斑蛙为水生动物。到案后,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已缴纳生态修复费1000元以修复生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捕获野生动物13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
  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使用头灯、编织袋等工具,采用禁用的夜间照明行猎方式,在禁猎期、禁猎区内,非法捕获沼蛙13只,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修复生态,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渝北区法院以被告人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
  承办法官提醒,中华蟾蜍(俗名癞蛤蟆)、沼蛙、猪獾、野猪、雉鸡、画眉鸟、竹鸡、山斑鸠、白鹭、夜鹭均是农村常见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三有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记者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刘霞 孙晓玲)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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