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依法严惩保护动物维护生态(3)
2021-04-19 14:12法治日报浏览:次
我国是世界上野生动物种类最丰富的国家之一,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一环。近年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些濒危野生动物在野外出现的好消息也频频传来,然而,仍有部分地区的一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以为猎捕一些小动物无伤大雅,案发后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为此,《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2020年以来重庆法院审理的几起非法狩猎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以期通过以案释法,让大家有所警示。
野外捉雉欲当宠物 非法猎捕构成犯罪
2019年的一天,宁某某在山林里砍柴时,发现一只当地俗称的“娃娃鸡”的鸟类,看其外形漂亮、羽毛色彩绚丽,便企图将其捕获当作宠物饲养。于是,宁某某将十余个自制的塑胶圈套放在“娃娃鸡”经常出没的地方,并学着发出“娃娃鸡”的叫声。半小时后,这只“娃娃鸡”被宁某某捕获。
宁某某到案后,经相关机构鉴定,该“娃娃鸡”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角雉。
重庆市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据相关法律,可以从宽处理。2020年6月,法院以宁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保护生物多样性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为了维护野生动物多样性和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保护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能因为一己私利就随意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否则不仅会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还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记者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李炏)
禁渔期内密网捕捞 获刑半年罚金两千
2020年8月3日,聂某某为捕食野生鱼,使用禁用的单层胶丝刺网(密眼网的一种)在长江支流梨香溪水域捕捞翘嘴红鲌1尾、鲢鱼3尾、鲴鱼2尾、鲫鱼1尾、胭脂鱼1尾,其中胭脂鱼系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案发时,聂某某捕获的渔获物均已死亡。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以聂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涪陵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同时捕获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胭脂鱼1条,被告人聂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同时还触犯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其他行为将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终,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决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系被告人在长江流域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引发的刑事案件。胭脂鱼是我国特有的淡水珍贵濒危物种。本案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渔获物除水产品外还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胭脂鱼,其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记者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邹艳艳)
自家田地猎夹狩猎 主动放归免予处罚
2019年初,李某发现其位于重庆市石柱县马武镇来佛村的庄稼地里有野生动物出没的痕迹,便在未取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将十二个猎夹安放在庄稼地里。同年9月,李某安装的猎夹捕到两只野生动物,便将这两只野生动物圈养起来,随后又转送给他人。
2020年1月29日,马武镇派出所民警在李某家中将其抓获,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石柱县林业局认定,李某捕猎用的工具系猎夹,属于当地禁止使用的工具。随后,经石柱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认定,李某捕获的两只野生动物分别为果子狸和帚尾豪猪,均属于“三有”动物。
野外捉雉欲当宠物 非法猎捕构成犯罪
2019年的一天,宁某某在山林里砍柴时,发现一只当地俗称的“娃娃鸡”的鸟类,看其外形漂亮、羽毛色彩绚丽,便企图将其捕获当作宠物饲养。于是,宁某某将十余个自制的塑胶圈套放在“娃娃鸡”经常出没的地方,并学着发出“娃娃鸡”的叫声。半小时后,这只“娃娃鸡”被宁某某捕获。
宁某某到案后,经相关机构鉴定,该“娃娃鸡”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角雉。
重庆市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据相关法律,可以从宽处理。2020年6月,法院以宁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保护生物多样性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为了维护野生动物多样性和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保护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能因为一己私利就随意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否则不仅会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还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记者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李炏)
禁渔期内密网捕捞 获刑半年罚金两千
2020年8月3日,聂某某为捕食野生鱼,使用禁用的单层胶丝刺网(密眼网的一种)在长江支流梨香溪水域捕捞翘嘴红鲌1尾、鲢鱼3尾、鲴鱼2尾、鲫鱼1尾、胭脂鱼1尾,其中胭脂鱼系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案发时,聂某某捕获的渔获物均已死亡。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以聂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涪陵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同时捕获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胭脂鱼1条,被告人聂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同时还触犯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其他行为将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终,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决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系被告人在长江流域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引发的刑事案件。胭脂鱼是我国特有的淡水珍贵濒危物种。本案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渔获物除水产品外还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胭脂鱼,其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记者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邹艳艳)
自家田地猎夹狩猎 主动放归免予处罚
2019年初,李某发现其位于重庆市石柱县马武镇来佛村的庄稼地里有野生动物出没的痕迹,便在未取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将十二个猎夹安放在庄稼地里。同年9月,李某安装的猎夹捕到两只野生动物,便将这两只野生动物圈养起来,随后又转送给他人。
2020年1月29日,马武镇派出所民警在李某家中将其抓获,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石柱县林业局认定,李某捕猎用的工具系猎夹,属于当地禁止使用的工具。随后,经石柱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认定,李某捕获的两只野生动物分别为果子狸和帚尾豪猪,均属于“三有”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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