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或将大修 “代扣分”“分心驾驶”拟纳入严惩范围(3)
2021-04-13 13:25法治日报浏览:次
一部事关所有驾驶人的法律或将迎来大修。
近日,由公安部起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
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在促进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升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道路交通安全及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执法实践中遇到了许多新问题,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治理道路交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2007年和2011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正。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共162条,从打造现代化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加强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监管、改善便民服务、完善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完善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科学配置法律责任六方面入手,共修改124条,其中修改84条、新增39条、删除1条。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在一些司机眼中,他们更关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罚款”部分,毕竟只要违反法律了,等待他们的就会是惩罚。
“罚款只是为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防止其再次犯错的一种手段,并不是唯一手段。”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巍涛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修订建议稿与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比,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着力突出教育引导的功能,对部分违法行为初犯、偶犯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自愿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可以免予处罚。
修订建议稿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年内初次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等活动的,可以免予处罚。
对于累犯,修订建议稿作出加重处罚的规定,对一年内因实施同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罚三次后,再次实施同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确定的具体罚款标准,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看来,这一调整与现行行政处罚中的“轻轻重重”原则相适应,即对轻微违法行为采取更轻的处罚,而对严重违法行为采取更重处罚。
“处罚并不是目的,提升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才是最终目的。”李巍涛指出,在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的同时,加强对首犯情节的减轻处罚以及对遵守法律的鼓励,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能够达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效果。
全链条打击“代扣分”
常开车上路的司机有一句玩笑话,“宁可多罚钱,不愿多扣分”。原因很简单,驾照被扣满12分就要重新参加培训,并且需要通过驾照考试,方可上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对警示、教育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约束和矫正其驾驶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一些不法分子却从中看到了商机,通过以他人名义顶替实际驾驶人接受违法处罚和记分来牟取经济利益,甚至催生了买卖交通违法记分的“非法中介”。
记者注意到,在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针对“代扣分”处罚的相关规定,仅个别地方性法规对其进行了规制。比如,2017年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第七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没收违法所得。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近日,由公安部起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
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在促进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升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道路交通安全及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执法实践中遇到了许多新问题,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治理道路交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2007年和2011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正。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共162条,从打造现代化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加强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监管、改善便民服务、完善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完善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科学配置法律责任六方面入手,共修改124条,其中修改84条、新增39条、删除1条。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在一些司机眼中,他们更关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罚款”部分,毕竟只要违反法律了,等待他们的就会是惩罚。
“罚款只是为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防止其再次犯错的一种手段,并不是唯一手段。”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巍涛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修订建议稿与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比,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着力突出教育引导的功能,对部分违法行为初犯、偶犯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自愿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可以免予处罚。
修订建议稿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年内初次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等活动的,可以免予处罚。
对于累犯,修订建议稿作出加重处罚的规定,对一年内因实施同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罚三次后,再次实施同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确定的具体罚款标准,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看来,这一调整与现行行政处罚中的“轻轻重重”原则相适应,即对轻微违法行为采取更轻的处罚,而对严重违法行为采取更重处罚。
“处罚并不是目的,提升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才是最终目的。”李巍涛指出,在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的同时,加强对首犯情节的减轻处罚以及对遵守法律的鼓励,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能够达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效果。
全链条打击“代扣分”
常开车上路的司机有一句玩笑话,“宁可多罚钱,不愿多扣分”。原因很简单,驾照被扣满12分就要重新参加培训,并且需要通过驾照考试,方可上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对警示、教育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约束和矫正其驾驶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一些不法分子却从中看到了商机,通过以他人名义顶替实际驾驶人接受违法处罚和记分来牟取经济利益,甚至催生了买卖交通违法记分的“非法中介”。
记者注意到,在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针对“代扣分”处罚的相关规定,仅个别地方性法规对其进行了规制。比如,2017年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第七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没收违法所得。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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