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证缘何被撤销?检察官调查核实后还原真相(3)
2021-04-07 15:06正义网浏览:次
“某区政府在诉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没有查明的情况下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的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不足;土地来源权属不明,即使是冯某以政府划拨形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按照相关规定,其将土地用于仓储,也不符合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范围;某区政府颁发的诉争国有土地使用证过程存在多处瑕疵……”2020年6月,某市检察院检察长列席该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时,一一阐述着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抗诉理由并发表意见。
检察长的意见得到了该市中级法院审委会的认可。2020年6月,某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作出改判,判决撤销法院一、二审行政判决;撤销某区政府2004年给冯某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某村五组的代理人拿到判决后给承办检察官打来电话:“太不容易了!行政检察监督真‘抗硬’(当地方言意为厉害),我终于能跟村民们有个交代了。”
而面对新形势下如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职能这一问题,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张红霞表示,应当从单纯的审查和“等米下锅”“坐堂问案”的模式中走出来,注重调查与审查并重,沟通与协作并行,“眼睛向内定思路,眼睛向外找办法”,践行精准监督、智慧借助、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提高行政检察监督能力。
1月28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琪林在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检察院工作报告时表示,检察机关发挥“一手托两家”双重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2020年,该自治区检察机关办理各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3364件。加强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26件,强化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567件。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为抓手,促进解决生态环境、国土资源、违建拆除等领域行政执行问题,提出检察建议1466件。针对行政争议化解难、行政诉讼案结事不了问题,开展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通过监督纠正、促成和解、司法救助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91件,促进了案结事了政和。有效运用听证方式,提升司法公信,在全国首次通过网络直播,公开听证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为阳光监督作出有益探索。
调查核实有深度 检察监督有力度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检察院检察长 李雁
不久前,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李琪林在自治区两会上作检察院工作报告时表示,“对某区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提出抗诉,法院依法改判,既维护了申请人合法权利,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保障了司法公正,该案入选‘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在字字珠玑的两会报告上,如此介绍一起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可以说十分难得。当案件已经尘埃落定,再回顾这起案件的办理,确实有很多值得思考与借鉴之处。
一、构建调查与审查并重的工作机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时调查核实的权力,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检察案件过程中,注重了解、收集与案件相关联的信息,防止就案说案,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在这起某村五组与某区政府和冯某土地行政登记引发的纠纷案中,检察机关一受理,就把行使好调查核实权作为办案的前提性和基础性的保障,承办检察官分别调阅了法院卷宗、相关档案等材料,对案卷进行书面审查,仔细推敲案件细节,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并查阅了土地登记的相关案例资料,进行学习参考。针对行政机关在履行登记行为过程中存在瑕疵、在颁证过程中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的情况,充分开展了书面审查以外的调查工作,多次前往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就有关专业问题咨询国土专家,全面厘清了案件事实。正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检察官才能够融会贯通,准确适用法律,最终得出了某区政府颁发案涉国有土地使用证行政行为可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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