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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缘何被撤销?检察官调查核实后还原真相(2)

2021-04-07 15:06正义网浏览:

  2016年底,直到因修路而征用土地时,某村五组才得知,原以为属于集体所有的甜菜站的土地,早已由区政府以划拨的形式为冯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17年1月16日,某村五组以某区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损害了村民合法权益为由,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某村五组2004年对该争议土地享有使用权,因此其主张该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坐落于其小组界内就应为集体所有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17年5月4日,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某村五组的诉讼请求。 
  但是,某村五组的村民们始终认为,这片土地一直归农村集体所有,没有进行过任何政府征收或者商业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属从未发生过改变,某区政府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向冯某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违法的,于是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村五组不服二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但未获支持。在随后的时间里,村民们一直没有停止向政府、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映情况,他们的态度很坚决,“集体的土地不能不明不白地让人占了,必须得讨要个说法。” 
  检察官调查核实后“为民请命” 
  2019年7月的一天,一位精干的中年人来到某市检察院,他举止从容,表达诉求也很有条理:“法院判错了,希望检察院能够实事求是,依法维护村民的权益。”他是某村五组的代理人。 
  这是当地检察机关在机构改革后办理的第一起土地行政登记案件,案件又涉及众多农民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压力不小。承办检察官一方面通过电话、见面等方式多次与某村五组的代理人沟通,认真倾听他的诉求,耐心地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另一方面第一时间对案卷进行书面审查,分别调阅了法院卷宗、相关档案等材料,仔细推敲案件细节,并与监委等相关部门核实情况。 
  承办检察官在大量翻阅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仔细查找典型案例,以便借他山之石,把案件办成铁案。这时,最高检2016年发布的10件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映入承办检察官的眼帘,其中的案例七——某村委会19(2)队与某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抗诉案与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很多相似之处,案例中提到的土地权属登记、地籍调查等工作让承办检察官豁然开朗。 
  要想把工作做到位,必须充分运用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而不仅仅是做好书面审查。承办检察官多次前往当地国土资源局和区、市两级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对土地权属的历史资料进行查证。由于时间久远,有时为了找到20多年前的一个可能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材料,承办检察官常常要在几个部门之间来回奔走,反复查找。在国土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检察机关顺利调取了相关原始材料,也查阅了大量土地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针对土地审批、权属认定等专业问题,承办检察官还专门咨询了当地的国土专家,得到了权威的答复。 
  在全面掌握情况后,抗还是不抗,承办检察官心里有了一杆秤。此后,该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召开案件讨论会议听取意见,进一步阐明疑点和明确抗点,对提请抗诉意见进行认真论证。同时,通过查明案件关键事实,为实现精准监督、有效运用抗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奠定基础。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在某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请抗诉后,多次与该院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就抗点提出角度、焦点问题归纳等进行认真梳理。2019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我终于能跟村民们有个交代了” 
  2020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裁定,指令某市中级法院再审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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