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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信息:个人信息在"裸奔" 用户毫不知情(3)

2021-03-29 14:25正义网浏览:

  刘艳告诉记者,目前,无论是网络安全法还是“两高”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虽然明确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但更多还是集中于买卖环节的“灰色产业链”上,对大数据等技术领域的规定着墨不多。“从数据信息的采集到应用的各个环节,包括数据质量、数据隐私以及数据采集界限等都需要更详细的规定。”刘艳建议,进一步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及相应实施细则的出台,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加强执法力度检查,确保现行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要落实主体责任,在相关信息使用和流调过程中,对于接触者及其使用目的要有明确清晰的记录,明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建议对相关工作人员加大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宣传力度,并进行保密培训。对于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的,追查到个人,严格依法惩处。“我们还应该严格落实‘最小必要’原则,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刘艳说道。 
  记者注意到,“十四五”规划中,专门提到要完善适用于大数据环境下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吕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积极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工作的过程中,还应建立个人信息分级分类采集标准和体系,明确不同情况下采集主体、采集内容、采集方式、流通范围和保护机制等。 
  “相较于一般的公民个人信息,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应予以更严格的保护。”针对最近一段时间,媒体爆出人脸信息被滥用、盗用、随意采集的现象,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张力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如今越来越多的场景涉及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如自动售卖机、小区物业等收集人脸信息,这些场景是否有充分的必要性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恐怕要打一个问号。” 
  “相较于一般个人信息而言,生物识别信息私密性程度较强,属于‘特殊敏感类数据’,其对个人的重要性意义非凡。此外,生物识别信息不仅与个人身份识别相关,而且与个人的财产权相关联。”张力进一步解释。“因此,有必要确立全方位的法律防范体系,避免因生物识别信息泄露给人身和财产带来重大损害。”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把个人生物特征列入敏感个人信息,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告知处理的必要性及对个人的影响。同时,草案还拟规定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该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且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 
  张力表示,可以考虑在法律上确立强行性禁止规范。即明确禁止购买、出租、交易等生物识别个人信息;禁止任何主体通过获取的生物识别信息进行牟利,以及非经个人同意非法搜集、存储、使用、披露生物识别个人信息。仅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方可不需经个人同意将有关信息提交给相关国家机关做公益用途使用。 
  3 期待: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 
  日前,在央视“3·15”晚会曝光部分企业违规采集人脸数据后,上海市检察机关和江苏省苏州市检察机关针对涉事企业涉嫌侵害公益的线索展开调查。 
  “普通民众当发现自己的信息被过度收集、非法买卖后,由于专业知识不足、调查取证能力有限等,想要维权实际上很难。”迟日大认为,检察公益诉讼是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方式,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具有必要。 
  目前,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法定范围是“4+1”,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不过,相关法律在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时都有一个“等”字,即除法律明确规定的领域外,其他需要同等保护公共利益的领域。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要“扩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新部署。最高检将检察公益诉讼“等”外探索原则由“稳妥、积极”调整为“积极、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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