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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风险调控方式对“假结婚”进行规制(2)

2021-03-24 10:48法治日报浏览:
  民法典不否定假结婚婚姻效力新增离婚冷静期等规定形成威慑
  以风险调控方式对假结婚进行规制
  由于以“结婚”为手段过户京牌指标的违法犯罪行为持续高发,去年10月30日起,北京警方依托“平安3号行动”对此进行整治。截至去年12月27日,北京市检察机关已依法批准逮捕行动中抓获的67名犯罪嫌疑人。值得注意的是,据办案机关披露,其中一名女性犯罪嫌疑人自2018年以来结婚、离婚28次,变更过户车辆23辆。目前,此系列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此系列案件再一次将“假结婚”问题拉进公众视野,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对于“假结婚”问题,现行法律难以应对吗?
  对话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罗师
  《法治日报》记者       陈磊
  假结婚现象愈演愈烈损害婚姻制度严肃性
  记者: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的通报,此类案件涉及“黑中介”,“黑中介”人员以买卖北京市小客车指标为目的,采取个人或者介绍他人与有实际购买小客车指标需求人员进行结婚的形式,利用机动车夫妻变更政策,实现买卖北京市小客车指标,并从中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通报称,涉案人员存在短期内多次结婚、离婚的现象,从而变更过户一定数量的指标。例如,犯罪嫌疑人白某妮自2018年以来结、离婚17次,变更过户车辆15辆;犯罪嫌疑人励某妮自2018年以来结、离婚28次,变更过户车辆23辆。
  可以说,随着一些地方限制购房资格、买车资格,一些人通过“假结婚”买房卖房、买车卖车现象已经不是新鲜事儿。不过,很多人并不明白“假结婚”到底“假”在哪里,“假结婚”和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结婚又有什么区别。
  罗师:所谓“假结婚”,指的是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实际上并没有建立婚姻家庭关系和进行夫妻共同生活的真实意愿,即“婚意”;而是为了通过夫妻的身份获得某种利益,包括直接的经济利益如税收优惠、津贴补助、社会保障金等,也包括某种资格或权利,如购房资格、居留或工作许可、子女入学入园资格甚至户籍国籍等。
  根据观察,绝大部分“假结婚”的当事人在获得目标的利益之后,会随即办理离婚手续。“假结婚”之所以“假”,就在于当事人并没有“婚意”。
  从“假结婚”的行为本身来看,我们很难以简单的是非对错标准来加以评判。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不存在不满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及重婚和胁迫等情形,登记机关就应当场发放结婚证。至于当事人结婚的真正目的为何,并不在法律考察的范围内,正所谓“法律不问动机”。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受利益驱使,“假结婚”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社会资源配给秩序、损害了婚姻法律及整个婚姻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有必要进行法律规制。法律不否定婚姻效力增加行为人获利成本
  记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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