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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困局如何破解(3)

2021-03-17 14:0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浏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对个人信息进行“精准画像”,是保护自然人权利、遏制信息侵权的基础,而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则是实行保护的关键,“《民法典》第1035条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合法、正当、必要,不得过度处理,且需符合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等4项具体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虽已勾勒出基础的个人信息保护框架,但其主要聚焦的是遭受侵害后的法律救济问题,若要进一步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针对性,依然需要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专门立法。
  “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不是单纯地增加一部法律,而是要解决目前面临的难题,同时还要考虑今后新技术发展带来的知情同意方式的变化。”周光权告诉记者,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从立法的角度对数字时代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制,“譬如平台不能向用户仅推送个性化信息及广告;所收集的个人图像、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是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等等。”
  与此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规定,企业出现相关违法行为,可处以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提高违法成本,划定严惩红线,将有助于更好守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周光权说。
  个人信息保护之路任重道远,需多方联手打通梗阻形成协同共治局面
  尽管相关工作都在稳步推进,但个人信息保护之路依然任重道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斯喜说,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的一些概念还比较模糊,可能会给实施带来困难,“如何区分对已公开信息与未公开信息的收集、保护,采集信息的目的是自用还是出售、是暂时保存还是长期保存,这几个关系要理清楚并分门别类作出规范,法律才具有可行性。”
  另一方面,如何在公民权益保护与数字经济发展之间寻求平衡,是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又一项难题。
  “二者的关系是辩证的,企业不能因为追求大数据这一核心资产而忽视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同样,也不能片面强调个人信息保护,一味压抑企业在大数据开发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刘俊海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则设计,将会对产业、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非常深刻的影响,“希望这部法律能够在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给具体规则的发展和应用留出一些创新的空间,特别是对于未来产业的发展前瞻性地给出一些空间,在动态的过程中去实现多赢。”
  就监管部门而言,仍需进一步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持续形成高压态势。去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净网2020”专项行动,截至去年12月20日共侦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3100余起。针对央视3·15晚会曝光的“APP违规收集老年人个人信息”等违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技术检测并进行严厉查处。类似的打击行动将有助于压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空间,更好维护网络空间秩序。
  除加强立法、加大打击力度外,守护个人信息安全,还需关口前移抓预防,压实国家机关、企业、网络主体等信息采集方的主体责任,敦促强化内部监管和自律,借助防窃密、防篡改等技术手段筑牢“防火墙”,切实解决滥用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数据管理不力等问题,助推形成协同共治局面。(左翰嫡 黄秋霞)(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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