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办理(2)
2021-03-02 15:30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浏览:次
三、进一步加强核发办理工作
(一)全力抓好问题限期整改。上述被通报省份要对照抽查、核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工作方案,逐项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并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报我部畜牧兽医局;特别是针对执行规定不严格的情形,要严格要求有关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及时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要组织开展“回头看”,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举一反三开展全面排查。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办理的职责职能,要对照抽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全方位开展排查,杜绝类似问题发生。要通过较真碰硬整改问题,树导向、严规矩、压责任,确保一个标准验到底、一把尺子量到底,切实提升办理效能和工作实效。
(三)健全完善许可办理制度。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审批服务规范等开展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对兽药审批人员的兽药法规知识培训,完善申报资料的技术审查制度,确保行政许可符合兽药管理相关法规要求,保证兽药生产许可审批工作质量。
(四)持续加强兽药GMP检查员管理。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强化兽药GMP检查员和兽药监管人员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开展省级兽药GMP检查员的遴选、考核和管理工作,严把检查员准入门槛。要强化《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实施工作,加强兽药GMP检查员,特别是检查组长的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准确掌握GMP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保证新版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的科学公正。
(五)切实履行兽药属地监管责任。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落实地方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管责任。要通过飞行检查、监督抽查等方式,加大检查力度,扩大检查覆盖面。要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及时立案查处,切实提高监督执法效率。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syj/202103/t20210302_6362557.htm(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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