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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深化巡回检察 严防“纸面服刑”(2)

2021-03-01 15:54最高人民检察院浏览:

       对于刑罚变更执行评判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检察机关准备从三个方面推动解决:
       一是统一认识,明确标准。对于“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等认识不统一、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情形,深入研究论证,与政法各单位联合制定出台细化规定,增强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明确举证责任和认定标准,统一执法司法标准。通过明确标准和规范,减少认识分歧,增强制约监督实效。
       二是完善机制,堵塞漏洞。按照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加强与其他中央政法部门配合,健全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机制。
       三是强化沟通,形成共识。开展政法机关同堂培训,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心圆”。全面深入研究监狱执法、“减假暂”法律适用和检察监督工作标准,互相借鉴经验做法。
       实现巡回检察“四个转变”
       《瞭望》:启动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对于刑罚执行活动监督起到哪些作用?
       杨春雷:2018年5月,最高检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从总体上把握方向,加强指导,制定规范,注重沟通,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特别是试点工作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充分支持和配合,形成了法律监督工作和刑罚执行工作双赢多赢共赢的局面。2019年7月,试点工作在全国全面推开。
       2020年10月底到12月初,最高检首次直接组织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对陕西宝鸡监狱、广东从化监狱、湖南坪塘监狱进行巡回检察,发现几个问题:执法理念相对滞后,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不严格,狱政管理仍然较为粗放,教育改造空心化,上一轮巡回检察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以及检察机关自身在监狱检察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最高检都深入剖析原因,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整改。
       《瞭望》:实践巡回检察制度过程中,如何解决面临的难点问题?
       杨春雷: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遇到了一些制约巡回检察制度发展的难点问题。
       第一,巡回检察工作开展不够平衡。一是发现问题情况不平衡,各地经巡回检察发现监狱民警执法违法违规问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多少不均,发现深层次问题多少不均,深入分析问题原因督促整改力度不均。二是对监狱的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力量分配不科学。工作模式未完全转变到巡回与派驻有机结合的方式上来。
       第二,个别地区巡回检察工作开展不够充分。一是工作深入程度不够。有的地方复印监狱材料多,但研究分析、审查意见少;审查书面材料多,但现场走访、实地检察等较少。二是自我监督有待加强。有的巡回检察中没有对检察室工作开展检查,没有体现对之前巡回检察发现问题的持续跟踪与督促。
       第三,巡回检察的规范化水平有待提高。巡回检察各主体的职能、责任与相互关系尚未完全理清,在交叉巡回检察中先期的“检察主体”和后期的“监督主体”存在两张皮问题,职能、任务、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
       实践巡回检察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需用发展的眼光来审视。我们要提高工作站位,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工作理念,坚持稳进、落实、提升的检察工作总基调,不断补齐短板、补强弱项,完善和深化巡回检察工作,打造巡回检察改革新亮点。
       坚持“三个结合”。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相结合,发挥“巡”的优势和“驻”的便利,既避免出现“熟人熟面”不愿监督情况,也防止出现脱离监管一线不能掌握实际情况;巡回检察与“减假暂”监督相结合,从不同维度、不同层次深入了解被监督对象,准确发现“减假暂”活动中的深层次问题,拓展巡回检察深度,适时开展违规违法“减假暂”专门巡回检察,解决一段时期内“减假暂”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巡回检察与查办职务犯罪相结合,强化办案意识,注意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案件中的不规范、不合法行为,深挖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严肃查处“减假暂”活动中发生的司法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案件,维护法治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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