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空号、卖家注销,网购后货物和网店竟一起消失了(3)
↑在平台默认曹女士收货当日,商家注销。
工商登记信息还显示,商家“义乌市兴坛电子商务商行”显示为“已注销”,注销于2021年1月13日被核准,这一天正是曹女士被商家告知货物丢失、会进行补发的时间。
曹女士怀疑这条显示已发货、但无法联系快递员的物流信息,也可能是虚构的。她多次联系中通快递,但截至目前,中通均未给予她答复。
记者联系中通快递客服,对方对曹女士这单“在途,耗时52天”的快递,未给出合理解释,仅表示,“发件人和我们是合作关系,是月结客户,所以有遗失货物会直接退还给卖家,建议收件人直接 联系商家处理。”
消费者的损失谁来负责?
曹女士转而联系阿里巴巴请求退款,2月19日,阿里巴巴回复她,“已操作下架店铺处理”,但阿里巴巴不能给曹女士退款。理由是,“交易为售后交易,钱款不在平台。建议她寻求司法渠道维权。”阿里巴巴没有向曹女士提供能联系上店铺的电话。
↑阿里巴巴表示无法给曹女士退款。
记者就曹女士经历联系阿里巴巴客服时,被告知,“该商家不配合处理,也没有交付过保证金,所以平台无法给曹女士退款。以前商家自愿交纳保证金,但随着问题的出现,2020年8月6日开始保证金已经成为商家入驻的必须项,根据经营内容的不同分为3000、5000、10000元不等。”
胥谷峰和刘志江律师均认为,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在买家自动收货后,货款已进入卖家账户,平台无权强制卖家退款;但平台有义务提供卖家的基础信息,如拒绝提供,可与卖家一起列为共同被告。
“店铺是否向平台缴纳保证金与本案无直接关联,即便没有缴纳保证金,平台也仍需向买家提供卖家信息。”胥谷峰说。
刘志江律师认为,平台作为线上交易的监管者,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平台未提供商家的基础信息是属于违法行为。
曹女士转而向警方报案,2月22日,曹女士被骗案已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下湄桥派出所受理。(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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