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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保质期?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案例发布!(5)

2021-02-19 13:59最高人民检察院浏览:

       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依照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对制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为遏制制售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放心用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案例五:江苏苏州皙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发布虚假广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4日,潘某某、吴某某、赵某等多人向药监部门举报称:江苏省苏州皙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存在未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虚假宣传等多项违法行为。
        接报后,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情况进行了初步核实,经审批,2019年10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调查涉案化妆品生产企业,询问全国各地多名涉案化妆品的经销商等,于2020年8月完成案件调查。经查,认定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1.当事人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2.当事人经营冒用山东朱氏药业集团公司厂名、厂址的美颜霜,共查实两个批次,合计2506盒,货值金额为348,334元;3.当事人经营美颜霜的过程中发布虚假广告:宣称其产品为“CCTV央视合作伙伴品牌”以及“一瓶解决肌肤10大问题——暗黄、粗糙、痘痘、痘印、湿疹、玫瑰糠疹、色斑、激素脸过敏、毛孔粗大、肤色暗沉”等,以上内容均存在虚假。
       二、处理结果
       针对以上行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江苏省药监局和苏州检查分局的指导下,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最终做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在相应范围内消除虚假广告影响,并给予罚款94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2020年10月13日对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销售化妆品的违法案件,包含了该类违法行为的一些典型特点:如不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实际经营、发布虚假广告等。本案调查持续一年之久,期间涉及产品多次送检、产品双方认定、案件异地协查、外调核查取证、远程在线询问、咨询上级监管单位意见等诸多环节,也经历了当事人不予配合行政调查的情形,最终办案人员收集了充分的证据并确认了其违法事实。
       (一)强化案件查办交流,行刑衔接提前介入。案件调查之初,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的行为,办案人员及时与苏州市公安局园区分局开展“行刑衔接”提前介入工作,并同时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通报相关案情。经商定,市场监管局与公安局开展联合办案,共同派办案人员赴涉案化妆品生产单位(山东朱氏药业)所在地山东省单县开展调查取证,在山东省药监局区域检查第六分局的配合下,对该款化妆品生产信息进行了全面核查,判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的依据不足。但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批号为20190112和20190122的两批次美颜霜并非为山东朱氏药业生产,最终确认当事人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二)多方拓展取证,固定违法事实。为了查实当事人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的具体数量和金额,办案人员联系到了分散于全国10余个省市的共计14名该款化妆品的经销商。因恰逢疫情期间,无法实地对该些经销商进行取证调查,办案人员最终通过远程实物取证、在线视频询问等方式完成了对该14名经销商的询问调查,并逐一获取其购买记录、支付记录、物流信息等证据材料,最终查实当事人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的数量共计2506盒,货值金额为348,3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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