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保质期?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案例发布!(3)
2021-02-19 13:59最高人民检察院浏览:次
(三)探索“以网管网”,创新执法模式。在“网络订餐”普及化的今天,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面对“网络订餐”这类新业态时面临监管盲点、难点和痛点,单靠执法人员人工查询,很难在纷繁浩杂的互联网信息中查找到不法分子的蛛丝马迹,探索监管新模式势在必行。本案借助“以网管网”的监管手段,利用大数据监测技术对网络订餐平台实施全面实时监测,从中抓取相关线索,锁定违法证据,进而及时高效、从严从重地查处了网络餐饮服务领域存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以网管网”有效解决了以往传统人工监测面对海量的、动态的数据难以做到准确监测的瓶颈,使得执法人员可以迅速掌握线索,实现精准执法。
案例三:江苏查处南京某餐饮管理公司未取得许可从事啤酒生产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生产经营啤酒。经案前核查,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赴该企业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于2020年3月至4月与福建省玥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福建省玥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山东阳春啤酒有限公司生产德式精酿啤酒,供给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内独家销售;企业声称在试生产啤酒,未对外销售,从企业台账及销售记录未能证实存在未经许可生产啤酒的行为。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从外围入手,赴山东、福建调查,发现截至案发,福建省玥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只提供了1299桶啤酒且为5升/桶,与涉案企业的销售数量和规格不一致。经深入调查和核实,确认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啤酒20升桶装144桶、5升桶装765桶和袋装106升,合计货值金额58488.3元、违法所得为24357元。
二、办理结果
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啤酒生产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357元、罚款人民币58.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以特许经营为掩护,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典型案例。
(一)周密部署,协作得力。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线索后第一时间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省市场监管局指导南京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部门对相关举报线索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分析研究,制定了周密详实的摸排和行动方案,明确了具体的实施步骤、工作分组、人员分工及具体职责等,给案件的办理指明了方向和目标,为案件顺利查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第一现场,公安人员发挥了控制现场及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作用,执法人员分组分工合作控制好每个现场,尽最大可能压缩了当事人的反应时间和处理空间,为取得现场第一手证据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积极作为,克服困难深入查办案件。本案违法行为隐蔽,当事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啤酒特许经营、啤酒试生产为掩护,对自己生产的啤酒进行销售。取证难度大,所有的台账及销售记录均无法直接认定其自己生产啤酒并进行销售的行为。直接证据较少,仅有少部分用分装的方式生产销售袋装啤酒的证据,给案件办理工作增加了较大的难度。但执法人员不畏艰难,及时调整办案策略,克服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利影响,分赴山东、福建调查,从外围收集证据,为案件的顺利办理赢得了先机。
(三)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执法有温度。鉴于当事人于案发前向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申报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且生产的啤酒经检验合格,结合中共中央及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疫情期间应扶持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积极推行复工复产的政策,同时为了支持年轻人创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后,指导该公司依法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恢复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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