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保质期?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案例发布!(12)
2021-02-19 13:59最高人民检察院浏览:次
(二)宣传监督并重,充分保障农户合法权益。通过该案办理,检察机关及时启动农资打假专项工作,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打击制售伪劣假冒农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嫩江市农资市场健康发展。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多次前往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以案释法,为精准打击涉农资犯罪打下坚实基础。加强对经营业户宣传,提高商户对假冒伪劣农资的辨别能力和守法经营意识。嫩江县人民检察院还深入4个乡镇23个村屯进行普法宣传,通过发放资料、座谈等多种方式,送法下乡,加强对农民普法,提升维权意识。
案例十三:甘肃张某等5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田某、陈某某、赵某某、何某某均系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从事酿皮生产加工及销售的人员。2019年6月至8月,为了使制作的酿皮吃起来有劲道,且易于长时间保存,被告人张某等5人在加工酿皮的面粉中添加了“强筋王”、“增筋剂”等非食用物质。经甘肃省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上述被告人生产、销售的酿皮中硼酸含量分别达到3966.74mg/kg、1260.95mg/kg、575mg/kg、556.02mg/kg和369.71mg/kg。
二、诉讼经过
2020年2月12日,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等5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10日,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张某、陈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的刑期,并处2万元至1万元的罚金。2020年6月24日,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赵某政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一)在酿皮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予以严惩。食品药品安全无小事。根据2008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硼酸被禁止在食品中添加。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专家提供的文献资料,反复食用小剂量硼酸可能导致人体慢性中毒,出现厌食、乏力、精神错乱、皮炎、秃发、月经紊乱等症状,严重的会导致死亡,对人体具有极大危害性。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将该系列案件挂牌督办,加强指导。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涉案5人全部追究刑事责任,将“四个最严”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密切联系形成合力,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危害食品安全类案件专业性强,客观评价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更能凸显打击效果。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多次研讨,向研究食品安全的专家、教授咨询硼酸对人体的危害性,最终以检测含量为依据,对各被告人分别提出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精准量刑建议,被法院全部采纳。
(三)延伸检察职能,“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张掖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每年接待旅游人数达3000万人次。酿皮作为西北地区最受欢迎的特色名小吃之一,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本案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了不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还损害了当地特色小吃的口碑声誉,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检察机关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建议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管局加强酿皮制作监管和食品安全法治宣传。该局召集全区所有从事酿皮生产、销售的从业人员,通报了该系列案件的判决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展了食品安全“两方责任”大约谈,有力警示和震慑了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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