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反贪局局长受贿逾千万,生意不合作就安排人查办对方(2)
检方指控,刘建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约1136万元。2020年12月31日,刘建邺一审获刑10年6个月,并被处罚金100万元。
2020年9月,无为市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刘建邺涉嫌受贿一案。(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刘建邺,男,1957年4月出生,汉族,江苏南京人,上世纪90年代中期起,历任马鞍山市原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局长,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正处级检察员等,2018年5月退休。
2019年9月,刘建邺通报被查,2020年1月被刑拘,次月被执行逮捕。2020年4月,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就刘建邺涉嫌受贿罪一案提起公诉。
检方依法审查查明:1996年至2018年,刘建邺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13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约1136万元。其中,人民币1115.3万元、港币10万元、美元500元以及一块价值人民币81433.29元的手表和一条价值人民币43990元的项链。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梳理起诉书发现,刘建邺受贿财物中,有人民币638.6万元和港币10万元为某小额贷款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甲所送。
根据检方指控,早在1996年,陈某甲为顺利承接某公司劳务业务,与刘建邺商定让刘的妻子赵某到陈某甲处工作,陈某甲每月支付1万元。1996年5月至1998年12月,赵某未实际工作,以工资、奖金、劳务费名义收到陈某甲给予的37万元。
陈某甲送给刘建邺最大的一笔贿赂缘于承接某钢铁厂的钢渣回收等业务。
起诉书介绍,2008年初,陈某甲欲承揽某公司钢轧总厂的钢渣业务,被时任该公司经理黄某和分公司经理葛某拒绝。为顺利承接该业务,陈某甲找刘建邺帮忙。
刘建邺、陈某甲和时任前述公司经理助理尹某(另案处理)商定,由尹某提供葛某、黄某的经济问题举报材料,刘建邺安排人员查办葛、黄二人。 陈某甲承接业务后,刘建邺、尹某参与利润分成。2008年4月,葛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查处;同年12月,黄某因违纪被调离岗位。在尹某等人帮助下,陈某甲顺利承接业务,并约定每月以分红款名义送给刘建邺、尹某各20万元。2012年5月,陈某甲的钢渣业务终止。期间,刘建邺、尹某既未出资,也未参与经营管理,却以分红款名义收受陈某甲所送现金合计1200万元,刘建邺、尹某各分得600万元。
2020年12月,无为市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对刘建邺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来源:无为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身为反贪局长、副检察长,刘建邺还多次接受请托,通过向办案单位相关人员打招呼等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
起诉书披露,某物资公司2017年因树脂注水问题被公安机关调查。刘建邺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丙请托,给相关办案单位领导打招呼,对陈某丙给予关照。为防止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陈某丙从公司银行账户转移资金到其个人银行账户,并支取150万元现金交给刘建邺保管。案件结束后,陈某丙多次向刘建邺讨要该笔钱款,刘建邺予以拒绝,并声称陈某丙经营该物资公司时曾表示赚钱带其一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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