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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由用户上传独占传播影视资源,百度网盘被判赔百万(3)

2021-02-10 14:08京法网事 微信公众号浏览:

任由用户上传独占传播影视资源,百度网盘被判赔百万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上诉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优酷公司)与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优酷公司一审诉称

任由用户上传独占传播影视资源,百度网盘被判赔百万

       2016年12月,优酷公司经授权取得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简称涉案作品)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7年1月起,涉案作品在多个平台上线播出,取得了不菲的收视率和播放量。在涉案作品上线播出前,优酷公司已预先向百度公司发送权利预警函,提请采取措施防止或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然而涉案作品上线播出后,仍出现大量百度网盘用户发布涉案作品视频文件的分享链接。
       优酷公司认为
       百度公司对百度网盘上的侵权内容负有主动审查的义务,且百度公司有能力对百度网盘上的侵权行为进行事先处理,亦具备主动检索和审查的技术手段和能力。但在优酷公司先后发送了78封侵权通知函后,百度公司并未及时删除侵权内容,亦未对8名反复发布侵权内容的百度网盘用户及时采取封禁等措施。
       优酷公司一审诉求
       1.停止侵权,包括断开涉案链接并删除百度网盘(服务器)上存储的涉案视频文件,对反复对外分享侵权内容的用户采取措施(暂停或终止服务)及采取技术手段(MD5值、视频指纹、关键词)屏蔽涉案视频文件的上传、存储、分享;
       2.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2900万元及合理支出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对于被诉侵权行为的认定,首先,将视频文件上传至服务器、生成链接分享至其他网站或网络平台进行传播,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的,即直接实施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人,均为百度网盘的用户。百度公司并未参与实施用户的上述行为,亦不存在与用户分工合作之情形,故百度公司并非侵权行为的直接或共同实施者,不应因此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其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亦不存在对相关文件进行选择、编辑、推荐等行为,故其在此范围内亦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排除上述责任后,百度公司仍存在明知或应知用户的行为构成侵权,却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因此应认定其对涉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扩大具有主观过错,须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任由用户上传独占传播影视资源,百度网盘被判赔百万

 

       一审法院从百度公司是否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断开了链接、是否应当采取屏蔽措施制止侵权、是否应对重复侵权的用户采取必要措施方面考虑,认为百度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并未及时对全部涉案链接采取断开措施,放任部分涉案链接持续、大量传播涉案作品,并且基于其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所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在应当知道用户利用百度网盘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未采取屏蔽措施制止用户分享涉案链接,亦未及时对涉案的8个重复侵权的用户采取限制分享或封禁的必要措施,导致这些用户的侵权行为在被其放任的状态下得以持续和反复发生,致使侵权范围和规模及优酷公司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应对由此导致的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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