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调查难”有了破解样本(3)
2020-12-21 13:08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2019年,江苏省检察院成功申报最高检重点课题《公益诉讼调查程序立法研究》。此《决定》也部分吸收了研究成果。作为课题组成员,江苏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周合星坦言,要解决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刚性不足的问题,最理想的解决之道应该是赋予检察机关“查封涉案场所、设施”及“扣押涉案物品、文件”等刚性权力,但这很难通过地方立法实现。“‘先行登记保存’可以说是本次地方立法的一个突破,也可以理解为一个次优选择。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让这一规定落地,并长出‘牙齿’,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亮点3
细化线索移送机制
袁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及制品11只。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21名被告人连带承担非法收购、出售穿山甲及制品造成的生态资源受损费用88万元,获法院支持。今年2月,该案入选最高检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目前21名被告人缴纳的88万元资源补偿费已纳入区财政非税专户管理,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这起案件办理效果这么好,是因为我们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配合得好。而有些案件中,由于公安机关对公益诉讼职能不太了解,没有及时移送公益诉讼线索,错过了办案最好的证据调取时机。”在4月下旬的人大调研中,该案承办人、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李莉谈了个人感受。她建议对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间的线索移送机制进行规定,便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同步收集证据。
李莉的建议得到了常州市公安局食药环部门负责人沈肖渊的回应:“这是公安机关的应尽职责。建议进一步细化线索移送标准。”
“案件线索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源头和基础。《决定》针对检察机关实际办案中遇到的案件线索移送不畅问题,细化规定了各国家机关公益损害线索移送、信息交换等机制。《决定》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张锦道说,“《决定》还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检察机关举报提供案件线索,线索被查实的,检察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亮点4
公益损害赔偿金专款专用
检察公益诉讼实践中,一直存在公益损害赔偿金交到何处、由谁来管理的问题。《决定》规定,公益损害赔偿金属于非税收入的,纳入预算管理;不属于非税收入的,可以纳入财政代管资金专户管理。并明确专款专用,公益损害赔偿金应当用于公益修复、赔偿和保护等。
公益诉讼案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涉及大气、水体和固体废弃物的污染,影响范围往往跨越多个省市区,需要跨区域协作配合。因此,有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加入开展区域协作办案的条款,要求检察机关加强与长江经济带、长江三角洲等区域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探索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协作、联动办案等工作,推动跨区域系统化治理,这些都被纳入《决定》。
亮点5
规定诉前和解程序
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侵权行为人积极修复受损公益的,检察机关能否与之达成和解?
无锡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刑事案件时发现,涉案公司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旧墨桶出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万某处理。经立案调查,检察机关拟提起公益诉讼。但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涉案公司表示,其愿意承担所有的侵权责任,希望能与检察机关进行和解。“诉前和解符合高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有利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减少其诉累。”无锡市检察院经公开听证后,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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