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工委发言人回应有特殊职责的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问题
2020-12-21 12:45新华社“新华视点”微博浏览:次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性侵害犯罪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作出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21日表示,有特殊职责的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可以依照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从业禁止。当前,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执行,健全从业禁止信息获知、审查和执行等相关具体制度,切实防止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再次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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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拟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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