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保护主义”“人情案”“关系案”怎么破?(2)
(二)司法改革的目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正确认识公正与效率的辩证关系。理性分析看,不能简单地说越公正越好,也不是效率越高越好。如审级制度,单纯追求司法公正,审级越多越公正,但必然影响司法效率;单纯追求司法效率,审级越少越高效,但必然影响司法公正。不能偏废某一方面,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
——要科学分析树立司法权威的路径。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机关的司法产品要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值,被社会公众所认可。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崇尚司法的风气。
二、一条“横线”: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以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为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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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总结前些年司法改革特别是“放权于合议庭”改革的基础上,将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总的考虑是遵循司法规律,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按照权、责、利一致的原则,把能力过硬的人员选拔到法官、检察官岗位上,赋予办案权力,并对自己决定的办案结果负责,同时相应提高司法人员待遇、健全职业保障,优化司法人力资源配置,明确办案权责,以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是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根据法院、检察院的职业特点和各类人员岗位不同,类似于医院的医生、护士、行政管理人员,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单独职务序列,把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其中,法官、检察官分别代表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专司审判权、检察权,司法辅助人员是协助法官、检察官履行审判、检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司法行政人员包括政工党务、行政事务管理人员。在此基础上,按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对法官、检察官实行员额制,推动法官检察官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一,法官检察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检察官等级为“四等十二级”,同时建立按期晋升、择优选升和特别选升相结合的晋升机制。
第二,合理确定员额比例。法官检察官员额比例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一定比例内,突出办案能力和业绩,好中选优。同时,严格落实入额办案责任,特别是建立科学的分案、考核和公示、通报等制度,实现入额领导干部亲自办案、多办案、办大案难案。
二是完善办案责任制。向法官、检察官放权,明确法官、检察官的办案职权和责任,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法官制度改革类似医院的医生对患者有诊断权、处方权、治疗权,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负责审理裁判,一般的普通案件不再“层层汇报”。检察官作为办案组织的负责人,在检察长依法授权范围内,行使检察办案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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