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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新政亮剑整顿平台无序竞争(3)

2020-12-15 13:45 法治日报浏览:

  据王先林介绍,作为限定交易行为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典型表现,电商平台实施“二选一”,通过限制交易对方的选择权,为市场设置障碍和壁垒以排斥竞争对手,违背了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了资源和信息的自由流动,违背了互联网开放共享的理念。
  同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通过让平台内经营者(合作方)被迫站队,放弃与其他平台合作的机会,直接损害了其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竞争者)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也明显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机会和消费利益。因此“二选一”行为最终也破坏了电子商务领域的营商环境,损害了中小企业的利益,不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平台经济的规范健康发展。
  陈群峰认为,平台经济的高度集中给用户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导致市场准入门槛太高,中小企业进入市场难度加大,阻碍市场充分竞争,破坏了经营秩序,损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电商平台一旦处于垄断地位,其对于中小经营者的支配能力将变得非常强势。这时平台滥用市场优势强迫商家‘二选一’站队,中小商家皆敢怒不敢言,因为它们离开平台将无法生存。”魏士廪说。
  爱库存向市场监管总局的投诉举报材料就显示:共有超400个品牌商家受到唯品会“二选一”影响,仅在11月,受影响的服饰类品牌商家就接近150家,商家、店主和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受损,并给平台的正常经营发展带来干扰。
  包容审慎实施监管
  保障平台创新发展
  受访专家对于上述一系列新规的出台,普遍持乐见其成而又谨慎的态度,认为其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平台行业此前的无序竞争,但执行起来仍面临一些挑战。《意见稿》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实践中的焦点问题,还需等待个案的实践检验,但这并不影响公众对它能够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寄予期望。
  “互联网就像一把双刃剑,创新与监管必须两条腿走路,如果以牺牲监管来鼓励创新,那么最终也会对整个电商行业产生不利影响。”魏士廪说。
  陈群峰认为,对于今后的互联网垄断问题,实际操作中还将通过一个个案件,把一个问题、一个标准或者一个概念进一步细化,期待在这两份征求意见稿落地实施后,监管部门能尽快推出一份执法案例来作参考。
  在王先林看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要求一切经济活动,包括互联网领域的经济活动,都应该纳入法律范围进行调整。这意味着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必须纳入法律的轨道进行治理。
  黄勇也建议,一旦确定了对平台模式的监管理念,就要进一步通过确定的监管政策规则予以贯彻和执行。对互联网这样的新事物,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在包容审慎监管理念的指导下,执法机关不应当超越具有不确定性的规则边界,以免不当处罚放大规则的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市场信心,限制平台的创新发展。
  黄勇提出,对于平台经济反垄断执法问题的考虑维度,最高法在“3Q案件”判决书中的观点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即互联网的发展有赖于自由竞争和科技创新,互联网行业鼓励自由竞争和创新,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明确的市场竞争规则作为保障。是否属于互联网精神鼓励的自由竞争和创新,仍然需要以是否有利于建立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否符合消费者的一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进行判断,而不是仅有某些技术上的进步即认为属于自由竞争和创新。否则,任何人均可以技术进步为借口,对他人的技术产品或者服务进行任意干涉,从而导致借技术进步、创新之名,而行“丛林法则”之实。(记者 万静)(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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