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新政亮剑整顿平台无序竞争(2)
2020-12-15 13:45 法治日报浏览:次
紧接着在当年10月,国务院又公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先林分析称,近期国家相关部门对互联网平台加大了规制力度,接连发布了更具针对性的平台企业监管执法办法及反垄断指导细则,这不是偶然的、突发的和孤立的,而是一个合乎逻辑的发展过程,这方面的相关政策具有连续性且在不断完善。
明确限定交易情形
背后挑战仍然存在
据悉,此次《意见稿》刚一公布,就引起资本市场强烈反应,究其原因就是《意见稿》针对规制平台经济垄断行为的几个关键问题明确回应。
比如,此次《意见稿》提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几种情形,包括限定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独家交易、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等。这种限定可能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实现,也可能通过电话、口头方式与交易相对人商定的方式实现,还可能通过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方面的实际设置限制或者障碍的方式实现。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群峰指出,《意见稿》规定了认定是否构成限定交易重点考虑的两种情形:一是当平台经营者通过惩罚性措施实施限制从而产生直接损害时,一般可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二是当平台经营者通过激励性方式实施限制,虽然可能会具有一定的积极效果,但如果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影响,也将被认定为限定交易行为。
曾经代理我国首例行政垄断诉讼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士廪分析称,现行的部门规章对于行政机关的执法操作规定不够明确、效率不够高,特别是现行反垄断法的实施门槛比较高,如果依靠被损害利益的企业自力救济,存在法律成本高、举证难、维权时间长等问题。而《意见稿》对平台经济垄断行为认定的步骤、方法、考虑因素等都作了很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互联网反垄断执法开展。
以相关市场的界定为例,这是认定垄断行为的第一步。但由于存在细分市场,如何界定存在困难,往往导致反垄断工作难以开展。
对此,《意见稿》明确了相关市场界定的个案分析原则,不同类型垄断案件对于相关市场界定的实际需求不同。在特定个案中,如果直接事实证据充足,只有依赖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明显,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条件不足或非常困难,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这有利于让执法部门跳过第一道关卡,更好地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
不过,陈群峰认为,尽管《意见稿》给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构成限定交易行为提出了上述考虑因素,但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如何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挑战。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分析称:“平台经济是多边共生的经济,在对平台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以前,要精细化地充分评估平台所采用商业模式涉及的消费者利益、商户利益、平台自身利益,以及社会和国家利益。要区别对待同平台和不同平台的商业策略,表面上看起来相同的平台商业模式,背后可能存在不同的数据、算法、隐私、架构,因此要遵循个案处理、尊重特性的原则。”
“二选一”愈演愈烈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随着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的平台竞争加剧,“二选一”现象愈演愈烈,该行为的危害也日益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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