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PC版

“十四五”个税要怎么征?经营所得或率先纳入综合所得(2)

2020-12-08 13:18中国青年报浏览:

  “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等四项统一为综合所得主要是考虑这些都是劳动所得,性质相近,而经营所得从原理上来说也是和劳动所得相近的。”李华打了个比方:个人被单位雇佣取得工资薪金,经营所得相当于自己雇佣自己。
  经营所得种类比较广泛,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等。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梁季认为,随着零工经济时代到来,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动所得越发难以明确区分开,所以有必要将其纳入综合计征。而从计税模式上,经营所得也与综合所得相近,两者目前都适用累进税率,并入综合计征范围也相对较为容易。
  唯一的困难是两者税率的不同。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减除6万元免征额、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余额,然后适用3%—45%总计7档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适用5%—35%共5档超额累进税率。
  有人建议,未来可以考虑适当下调综合所得45%最高边际税率。
  统筹考虑税率水平
  事实上,下调个税45%最高边际税率的呼声由来已久。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这次会上通过了3部法律,分别是电子商务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3部法律的专题新闻发布会,现场的记者们一共问了12个问题,和个税相关的有8个。有记者提问:目前45%的边际税率是否应该有一定的下调,在接下来的税制改革中,是否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化?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回答:45%的税率,这个问题还是要综合地看。新个税法出台了组合性的措施为广大纳税人减负,所以适用45%税率的这些人同样也有减税。
  但他同时指出,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现象仍比较突出,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的设计,包括最高边际税率的设计,还是要兼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要求。下一步随着征管和配套条件的不断改善,这都会统筹考虑。
  长期以来,不少学者建议适度下调45%最高边际税率。华夏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财政部原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这个税负水平无疑调节了高收入,但企业单位却面临着稳定高端人才队伍的困难。
  “高端人才会用脚投票,国内个税高,他们就会被境外的公司拉跑。”贾康说,这给市场造成了巨大压力,因此,2019年以来,我国对包括粤港澳大湾区、上海自贸区临港片区、海南自贸港等地的高端人才或紧缺人才,出台了个税优惠措施,降低相关人才个税税负。
  刘昆的文章并未提及“十四五”期间是否考虑下调个税最高边际税率的问题,但学者们普遍认为“完善吸引境外高端人才政策体系”事实上就会涉及这一点,只是适用范围和调整幅度大小的问题。
  “从国际上来看,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普遍在30%—35%左右,我们明显还有降低的空间,更在现实生活中感受到了其迫切性。”贾康呼吁,有关部门应该赶快考虑跟踪分析实际运行的情况,有必要的话及时跟上一些缓解矛盾的措施,如果个税能启动下一轮的改革,压低最高边际税率和适当扩大综合征税范围、纳入一些非劳动所得应该结合起来。
  向民生倾斜
  这轮个税改革中最贴近民生的举措是引入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此举考虑了个人或家庭实际支出负担不同,给予相应的抵税金额,让个税体制更加公平。
  李旭红认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体现了税收政策向民生领域倾斜的特点,有利于合理减轻纳税人的整体负担,有效保证税制改革落到实处,惠及民生,提高税制的公平性。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

版权所有@法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