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拟出新规加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3)
2020-11-11 15:24法治日报浏览:次
滕祥志认为,“零星小额”的概念术语是在法律层面出现的,如需对其进行解释,应由法律本身来解释或者至少行政法规解释,而不是由部门规章进行解释。现行办法对“零星小额”的定义,容易引发税收征管的难题和矛盾,也不利于纯粹补贴家用、收入微薄的一类弱势群体,会增加其税法遵从负担。
朱巍则直接建议删除“零星小额”相关规定,因为“零星小额”主体登记的监管思路脱离了网络经济发展现状,也不符合现实网络经济形态。
“首先,社交电商、微商等无法纳入监管体系,会造成线上经营的不公平。”朱巍说,“其次,流量为主的电商模式不同于以往,同一个销售行为,往往是通过多渠道、多主体共同完成的,无法判断,或不能累加数额;再次,直播等带货模式,是将社交、表演和宣传电商化的过程,无法以数量标准判断;最后,平台无法统计其他平台的交易额、次数。”
在朱巍看来,征求意见稿“零星小额交易”的规定不仅与电子商务法、劳动法等其他法律存在冲突,也与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相冲突。强制“零星小额”登记制度,影响最大的是以此为生的电商经营者,会增加经营成本,减少就业机会。(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