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拟出新规加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2)
2020-11-11 15:24法治日报浏览:次
在刘俊海看来,网络交易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是比较重要的一项制度,同时严格限定豁免登记范围。
“一方面,市场主体登记原则坚持了商事主体的平等性。民法典第四条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这当然也适用于线下的实体店与线上的电商之间的平等。”刘俊海称,另一方面,实践中,消费者与电商产生争议想要维权时,存在因电商无经营场所而导致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难的情况,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
与此相关的是,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于在两个以上网络交易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所有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
刘俊海认为,这条规定有利于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安全保障权等一系列权利,特别是有助于提高电商的透明度。
中国社科院财税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滕祥志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加强监管的思路,也回应了消费者对于信息保护的需求。
滕祥志解释说,在平台、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优势地位。商家对于平台来说是处于弱势,但对于消费者个人来说又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监管力量的介入会促进各方权利义务平衡。
在朱巍看来,征求意见稿对于一些较为“敏感”和公众较为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朱巍举例,如在“二选一”(即部分电商平台为了追逐商业利益、打击竞争对手,要求合作商家只能入驻一家网络销售平台,不能同时入驻竞争对手平台)的问题上,规定更加贴近于互联网交易实践,符合互联网经济发展与电商发展的趋势。
“再比如我们特别关心的互联网直播问题,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基本上弥补了电子商务法的缺憾。电子商务法实际上没有指明互联网直播到底是什么,征求意见稿把互联网直播里面的交易主体等相关情况说清楚了。”朱巍说,诸如虚假流量、互联网广告等问题,征求意见稿都作出了回应,并且与相关法规进行了适当衔接。
在朱巍看来,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在用户权益保护方面具有一定意义,且便于市场监管部门据此对互联网行业进行监管,便于一线监管工作人员操作实施。
公示投诉信息成双刃剑
零星小额制度引发争议
不过,受访专家提出,征求意见稿在保护用户权益的同时,也衍生出了一些问题。
问题之一是公示投诉信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自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发出的通知或者平台内经营者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提交的声明后24小时内,在平台内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处理过程的基本信息;自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的通知后24小时内,在平台内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投诉或者起诉的基本信息。”
在朱巍看来,如投诉者的投诉情况属实,则当然利于用户的权益保护、知情权保护、选择权保护,但却没有考虑有可能出现“恶意投诉”的情况。未经过司法认定或平台认定,只要投诉就加以标记,不仅不利于经营,甚至会导致经营者出现“社会性死亡”。
朱巍认为,事后公示以及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完全可以做到违法必究与违法公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再进行提前公示的必要。
另一个问题是零星小额交易。
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子商务法第十条所称的“零星小额交易”是指,网络交易经营者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年交易次数、年交易额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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