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监督撤案典型案例答记者问(3)
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监督撤案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10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起“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机关撤案”典型案例。在此时发布这批案例主要有哪些考虑?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是如何贯彻平等保护理念的?为保护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下一步,检察机关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时有哪些新举措?日前,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就此接受记者采访。
记者:检察机关发布4起典型案例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考虑?
苗生明:今年5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讲话指出,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推进新时代刑事检察监督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发展方向。
最高检此次发布4起典型案例,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强化权利保障理念。民法典健全和充实了各类民事权利,形成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了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对于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将以民法典权利规定为遵循,客观公正履行刑事检察职责,充分发挥刑法作为民法典后盾法和保障法的作用,积极主动依法追诉犯罪的同时,加大法律监督力度,防范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二是彰显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精神。近年来,最高检始终高度重视对民营企业的平等司法保护,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坚持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先后发布了《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检察机关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选编(第一辑)》、最高检服务民营经济11项具体检察政策等,为依法平等保护好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贡献检察力量。三是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新冠肺炎疫情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大影响,检察机关将运用法治手段为“六稳”“六保”提供切实保障。今年7月,最高检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理性司法理念”“平等保护理念”“既要解放思想,又要坚守法治底线理念”等,主动延伸办案服务,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复工复产达产提供有力司法支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记者: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什么特点?
苗生明:本次发布的非公经济保护典型案例,均是以监督侦查机关撤案,维护企业合法民事权益,有效避免刑事立案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保护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为重点。需要说明的是,在侦查机关查办的大量案件中,需要立案监督的只是个别现象,特别是有些案件当初侦查机关立案时也有其正当的依据,并没有明显不当,但随着侦查工作的推进和证据收集,发现最初立案所涉嫌的犯罪难以成立,这个时候就需要撤销案件,但有的侦查机关没有及时撤案,甚至久拖不决,这也就要求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依法妥善处理涉非公企业案件,监督侦查机关及时撤销案件,这有利于使被刑事立案的企业及时结束被刑事追诉的状态,进而投入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比如,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立案监督案中,当事人恶意隐瞒事实,以公司印章被他人伪造为由骗取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阻挠民事诉讼进行,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检察机关对此类以欺骗手段骗取司法机关立案,利用刑事手段影响民事纠纷的行为,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及时撤销了案件,维护被立案企业的合法权益。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办理的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立案监督案中,认定该企业负责人是否具有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中,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防止办案人员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片面作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进而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开展撤案监督,为企业开展正常有序的经营活动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办理的依法监督撤案的某企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这是一起用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企业经营不规范行为,有效避免因刑事立案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例。案件的办理结果不仅保障了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还通过建议有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有效规范了涉案企业的经营行为,对行业内的其他经营者也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收到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黑龙江省红兴隆检察院办理的某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故意毁坏财物立案监督案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严格遵循刑法原则,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准确界定,要正确区分刑事毁坏财物犯罪与私力救济的不当民事行为的界限,通过立案监督,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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