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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责任强制险征求意见稿公布 免赔条款为何引热议?(3)

2020-10-19 13:47澎湃新闻浏览:
  10月1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zhqyj/zhqyjyp/20201012192242150.html)。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规定强制投保,若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伤残、死亡的,依法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承保责任限额内,对受种者予以赔付。
  关于赔偿数额,其中规定,无论一类还是二类疫苗,强制险在全国范围内均实行统一最低责任限额——死亡赔偿金每人不低于50万元,伤残赔偿金则根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确定,同时鼓励企业购买更高责任限额的保险保障。
  这是我国首个针对疫苗质量问题推行强制保险的专门规定。有关专家表示,疫苗一旦存在质量问题,生产企业或面临巨额赔偿。此时,为保障企业仍有能力对受种者进行赔付,强制险能够更有力地保障受种者的权益。这也是《疫苗管理法》确立的重要内容之一。
  《征求意见稿》列明的免赔条款引发关注和讨论。尤其是其中的两条:1、因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导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2、因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委托储存运输的单位以外的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
  多名受访专家认为,相关条款将某些情形下的质量问题排除在外,与强制险保障受种者权益的初衷存在相悖,建议予以调整。
  此外,对于普通受种者来说,疫苗异常反应、偶合发病、因受种者自身原因导致的接种禁忌、接种单位违规操作等也被列为免赔条款。其中,疫苗异常反应可依据现有制度获得一定程度的补偿。
  “大家要明白一点,疫苗本身其实非常安全,所有不良反应的概率都非常低,这是大前提。”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杜仪方说。
  强制险的对象是谁? 
  疫苗责任强制险首次正式写入法规,是在2019年7月颁布的《疫苗管理法》中。
  这是一部对疫苗从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到监督管理全过程都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的行政法规,相较于我国在2005年出台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这部法规的立法级别更高,范围更广,被业界认为强化了法律措施,增强了疫苗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规定,凡是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通常为疫苗生产企业或委托生产方),都应投保疫苗责任强制险,对疫苗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负责,并需在其网站上及时公开投保信息。如未按规定投保,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最轻受到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责令警告,重则停产停业整顿,最高可处以罚款200万元。
  长期从事疫苗领域法律纠纷研究、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合曾参与了《疫苗管理法》的修订。他分析认为,之所以确立疫苗责任强制险,而非自愿保险,目的就是为了强制性保障疫苗受种者的获益权。
  “疫苗出现质量问题后,疫苗生产企业往往面临破产、退市、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很可能导致受种者从疫苗生产企业拿不到赔偿。疫苗强制责任保险,就是在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即使企业没有能力赔偿,也要保障受种者的权益不受损。”张合说。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理应由生产或流通等责任方承担责任,但疫苗在所有产品中更为特殊。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杜仪方介绍,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概率通常很低,但只要发生一次,便可能出现大范围、大金额的赔付。在这种背景下,强制险可以分担企业风险,减轻各方压力,使质量问题鉴定更顺畅,保证受种者得到实质性赔偿。
  在着重强调保障受种者利益的背景下,《征求意见稿》免除条款提及,因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或因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委托储存运输的单位以外的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这两种情形不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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