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下发4起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
2020-10-14 15:05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北京10月13日电(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史兆琨)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4起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分别为邱某某盗窃案,肖某某危险驾驶案,魏某某职务侵占案,成都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非法经营案。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速裁程序是我国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全面实施,但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比例仍然偏低,这一制度所蕴含的效率价值尚未得到充分彰显。为更好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最高检在各地检察机关上报案例的基础上,选编了4起典型案例,供各地检察机关学习参考。
据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检察机关适用该制度办理的案件,起诉至法院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占27.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占49.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占23%。从检察机关自身角度讲,由于适用速裁程序法定办案期限短,认罪认罚工作任务重,有些轻罪案件需要做大量矛盾化解、和解谅解工作,其实并不简单,导致有的检察官不愿用、不会用、不善用。
苗生明认为,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要强化监督意识,客观公正履职,确保全面准确惩治犯罪。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密切侦诉协作,着力在诉前有效解决案件争议问题。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性求刑,为审判阶段适用速裁程序奠定良好基础。综合考虑量刑情节,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加强量刑建议说理,提升量刑建议可接受度。创新完善速裁案件办理机制,协同构建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快车道”,确保案件办理全程提速不降质。注重追赃挽损,充分兑现从宽政策,同时兼顾被告人与被害方利益。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犯罪要依法适用,在适用过程中,应坚持打击和保护并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最大程度减小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责任编辑:刘晓方)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速裁程序是我国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全面实施,但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比例仍然偏低,这一制度所蕴含的效率价值尚未得到充分彰显。为更好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最高检在各地检察机关上报案例的基础上,选编了4起典型案例,供各地检察机关学习参考。
据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检察机关适用该制度办理的案件,起诉至法院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占27.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占49.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占23%。从检察机关自身角度讲,由于适用速裁程序法定办案期限短,认罪认罚工作任务重,有些轻罪案件需要做大量矛盾化解、和解谅解工作,其实并不简单,导致有的检察官不愿用、不会用、不善用。
苗生明认为,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要强化监督意识,客观公正履职,确保全面准确惩治犯罪。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密切侦诉协作,着力在诉前有效解决案件争议问题。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性求刑,为审判阶段适用速裁程序奠定良好基础。综合考虑量刑情节,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加强量刑建议说理,提升量刑建议可接受度。创新完善速裁案件办理机制,协同构建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快车道”,确保案件办理全程提速不降质。注重追赃挽损,充分兑现从宽政策,同时兼顾被告人与被害方利益。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犯罪要依法适用,在适用过程中,应坚持打击和保护并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最大程度减小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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