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标准!最高检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3)
2020-10-10 13:33检察日报正义网浏览:次
明确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标准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网信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下称《意见》),为更好发挥《意见》作用,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出台《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公共安全问题。2019年5月9日,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工作意见》),要求深化改革创新,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为助推“健康中国”战略,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最高检先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和落实“四个最严”专项行动,回应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关切,取得显著成效。但食品药品安全面临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屡有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司法力量的协同配合,加大工作力度。最高检与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行政监管部门进行了充分的协商沟通,达成了广泛的共识,会签了《意见》,就案件线索移送、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机制的构建作出了安排。下一步,我们将以会签《意见》为契机,凝聚各方治理合力,为保障食药品安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贡献检察力量。
问:请简要介绍《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意见》共19条,根据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和执法司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从线索移送、立案管辖、调查取证、诉前程序、提起诉讼、日常联络、人员交流等7个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具体而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机制建设。
一是建立公益诉讼线索移送、会商研判和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借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经验做法,逐步建立食品药品领域行政监管与检察公益诉讼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明确对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舆论关注度高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办理。
二是规范检察机关相关办案流程和机制。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探索建立管辖通报制度,对于多个检察机关均有管辖权的情形,上级检察机关可与被监督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加强沟通、征求意见;明确了根据监督对象立案的原则,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事多立”等现象予以规范;坚持诉前程序与提起诉讼并重,探索立案后磋商程序,采取听证、圆桌会议、公开宣告等形式,争取诉前工作效果最大化。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采用多种方式积极支持消费者保护组织提起诉讼;落实中央有关要求,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并协同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对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展联合调研,共同研究提出立法建议。
三是完善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协作配合机制。检察机关在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要加强与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可以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方面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检察机关也可以根据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办案需要或要求,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网信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下称《意见》),为更好发挥《意见》作用,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出台《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公共安全问题。2019年5月9日,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工作意见》),要求深化改革创新,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为助推“健康中国”战略,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最高检先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和落实“四个最严”专项行动,回应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关切,取得显著成效。但食品药品安全面临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屡有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司法力量的协同配合,加大工作力度。最高检与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行政监管部门进行了充分的协商沟通,达成了广泛的共识,会签了《意见》,就案件线索移送、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机制的构建作出了安排。下一步,我们将以会签《意见》为契机,凝聚各方治理合力,为保障食药品安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贡献检察力量。
问:请简要介绍《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意见》共19条,根据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和执法司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从线索移送、立案管辖、调查取证、诉前程序、提起诉讼、日常联络、人员交流等7个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具体而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机制建设。
一是建立公益诉讼线索移送、会商研判和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借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经验做法,逐步建立食品药品领域行政监管与检察公益诉讼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明确对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舆论关注度高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办理。
二是规范检察机关相关办案流程和机制。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探索建立管辖通报制度,对于多个检察机关均有管辖权的情形,上级检察机关可与被监督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加强沟通、征求意见;明确了根据监督对象立案的原则,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事多立”等现象予以规范;坚持诉前程序与提起诉讼并重,探索立案后磋商程序,采取听证、圆桌会议、公开宣告等形式,争取诉前工作效果最大化。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采用多种方式积极支持消费者保护组织提起诉讼;落实中央有关要求,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并协同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对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展联合调研,共同研究提出立法建议。
三是完善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协作配合机制。检察机关在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要加强与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可以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方面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检察机关也可以根据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办案需要或要求,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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