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最高检与十部门共同印发意见(3)
2020-10-10 13:29检察日报正义网浏览:次
6.探索立案管辖与诉讼管辖适当分离。检察机关可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被监督对象的行政层级、公益受侵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将案件线索指定辖区内其他下级检察机关立案。经过诉前程序,需要提起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应的检察院提起诉讼。
三、关于调查取证的问题
7.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加强与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卷宗材料,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等方式调查取证,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
8.建立专业支持机制。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可以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方面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协助做好涉案食品、药品的检验、检测、评估等工作。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对于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鉴定或者鉴定费用过高的,可以结合食品药品性质特点和案件其他证据,并参考食品药品有关部门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认定。检察机关可以根据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办案需要或要求,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四、关于诉前程序的问题
9.探索立案后磋商程序。检察机关在立案后七日内将立案情况告知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听取行政机关意见。磋商后,被监督行政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作出终结审查决定。被监督行政机关十五日内未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继续调查。
10.明确依法履职标准。对食品药品监管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判断和认定,应以法律规定的食品药品有关部门法定职责为依据,对照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的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是否全面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监管手段,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为标准。同时充分考虑环境污染、异常气候、检验能力、监管力量、突发情况等因素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影响。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后,对于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应当继续履行职责;需要检察机关配合的,检察机关应当给予配合。
11.强化检察建议释法说理。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要准确写明食品药品有关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意见部分要明确、具体,并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检察机关要加强与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可通过听证、圆 桌会议、公开宣告等形式,争取诉前工作效果最大化。要严守检察权边界,不干涉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的正常履职和自由裁量权。
12.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食品药品有关部门接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确属履职不到位或存在不作为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因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制作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不存在因违法行政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形的,应当及时回复并说明情况。
五、关于提起诉讼的问题
13.检察机关应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经过诉前程序,食品药品有关部门仍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检察机关可以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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