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是怎样办成铁案的?到现场去,从细节挖,用担当办(2)
2020-09-08 12:59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建明认为,在命案办理中,检察官开展“亲历性审查”很有必要,“司法公正,不仅要体现在不让无罪的人蒙受冤屈,还要体现在裁判结果对社会、对当事人的公平正义上。”
从细节挖——仅有间接证据,如何构建锁链闭环?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关键物证缺失往往是影响案件证据充分性的突出问题。
在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以胡某、金某、张某等9人涉嫌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并未发现被害人张某的尸体,为查明案件事实,杭州市检察院二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并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然而,至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打捞被害人尸体的工作仍未有实质性进展。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定罪的证明标准。因案件客观条件和科学技术手段所限,在有些命案中,被害人尸体难以发现的情况无法绝对避免。那么,杭州市检察院是如何在缺少被害人尸体这一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在案的其他证据证实胡某等人实施了非法拘禁并杀害被害人张某的行为?
“该案的关键在于检察机关能否通过对现有证据的审查有效建构起闭合的证据锁链,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杭州市检察院承办人告诉记者,本案案发地时空环境非常特殊,桥梁所在水下最深处达百米,桥面距离水面将近20米,被害人加上铁笼的总重约300斤左右,且有证据表明铁笼被手铐铐住。因此,如果被害人被装入铁笼内抛入水库,被害人没有获救或者自救的可能性,生还可能性基本不存在。“也就是说,只要在案证据能充分证实被告人胡某等人实施了将装有被害人的铁笼抛入水库的行为,就可以确认被害人已经遇害。尸体的发现与否在该案中并非认定被害人遇害的必要条件,其意义更多在于进一步印证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
值得一提的是,杭州市检察院承办人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尤为注重审查被告人有罪供述中是否包含非亲历现场而不能获知的细节,即对内知性证据的审查。
记者了解到,被告人金某在供述中提到,其与胡某等人一同将装有被害人的铁笼推入水库时,所驾驶的车辆发生溜坡,金某迅速上车准备拉手刹。此时,他听到重物撞击水面的声音,回头发现铁笼不见了,且其在案发当晚驾驶车辆在桥上完成掉头,共打了两把方向盘。
“被告人金某提到两个重要的不可能为外人所知的细节:一是车辆发生溜坡,二是现场车辆掉头需要打两把方向盘。”该承办人表示,为验证金某供述的真实性,承办人与公安干警一起就上述情况进行了侦查实验。“实验印证了金某供述中的内知性情节。事实上,最终打捞到装有被害人尸体铁笼的位置正是位于该车辆所停靠桥墩附近的83米水底。”
在这起仅有间接证据的命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详细的证据审查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锁链。
准确把握“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注重完善证据体系,注重补正瑕疵证据,在办理没有直接证据的命案过程中尤为关键。江苏省检察机关全面分析了故意杀人案件常见发案类型、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总结审查经验,编写了《故意杀人案件证据审查指引》。此外,还对该省一审判处死刑(死缓)未上诉的案件进行阅卷审查,探索对死刑案件监督全覆盖。
“目前,我们已初步建立省级命案案例库,其中包括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效果好的、彰显检察机关诉前主导作用的、退回补充侦查有效果的各类典型命案案例上百余件。”陕西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王洋介绍,为严格规范命案办理,该省重罪检察部门还在审查报告中增设了被害人家庭情况及亲属对本案的诉求情况、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讨论情况、与案件承办法官的沟通情况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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