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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门要求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2)

2020-09-04 09:14法治日报浏览:

  另一个是明确销毁时限,即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依法审结案件后应及时提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处置意见。但两种情形例外:第一种是提前销毁,对易腐烂、变质等不易保管的涉案侵权假冒物品,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在行政、刑事案件审结前销毁;第二种是滞后销毁,需要作为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的,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终结后或者采取取样、拍照等方式对证据固定后依法予以销毁。
  围观直击
  据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明确销毁侵权假冒商品应坚持依法处置、无害化处理、杜绝再流通原则,主要目标是侵权假冒商品分类销毁机制进一步健全,无害化处置水平进一步提升,社会震慑效应进一步显现。
  为此,《意见》明确提出,普通消费者可以“围观直击”销毁现场。具体内容包括,围绕主要节日、消费旺季等侵权假冒易发时段,组织侵权假冒商品集中销毁活动,形成强大震慑效应。现场销毁时,可视情邀请权利人、消费者代表现场见证。
  在监督考核方面,《意见》提出,截留、替换、售卖、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侵权假冒商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区销毁工作情况予以考核,考核结果计入年度全国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活动绩效考核成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指出,《意见》与商标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列举应予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种类,为相关执法办案单位开展、落实销毁工作,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也有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作出了相关规定。《意见》执行上述规定,明确侵权假冒商品销毁范围为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将有助于严格依法开展销毁工作。(记者 万静)(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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