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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挂靠”惹的祸(2)

2020-09-02 09:14检察日报浏览:

  采纳抗诉意见
  2019年5月30日,安徽省检察院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抗诉理由围绕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这一争议焦点展开。
  安徽省检察院认为,时方并非甲公司职工,其系借用该公司资质承包工程,向金建民借款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时方是以个人名义借款,后补盖的项目部印章系其私刻,甲公司对其借款并不知情,不构成共同借款。金建民出借款项前明知时方系挂靠经营,也明知借款人是时方个人,在时方不能偿还借款后要求时方在借条上补盖项目部印章,意图将债务转嫁给甲公司,金建民不符合表见代理中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时方的借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安徽省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安徽省高级法院亦裁定提审此案。得知检察机关已就此案民事判决提出抗诉后,2019年7月19日,凤阳县法院对钟明取保候审。
  2020年3月30日,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纠正原审错误判决,并驳回金建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基于安徽省高级法院的上述判决,办理钟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的凤阳县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5月15日,凤阳县法院解除对钟明的取保候审,并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诉。6月5日,凤阳县检察院以钟明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此期间,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凤阳县法院裁定金建民返还甲公司1075万余元及孳息。(文中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采访后记
  审查挂靠案三点建议
  “挂靠经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不可避免地会对外借款、赊购建筑材料、租赁设备等,一旦实际施工人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时,第三人往往就想方设法让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安徽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魏少敏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会判决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责任,一些建筑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被判承担巨额债务而陷入困境,甚至面临着倒闭。
  魏少敏称,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的行为,当然应受到行政处罚,并且应通过加强行政监管力度等方式解决,不能因其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就判决其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工程建设中都会成立工程项目部,由工程项目部组织施工。为此,张克德从检察机关如何审查判断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首先,要注意审查项目部负责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这要从项目部负责人与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比如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方面进行判断。
  其次,要注意审查项目部负责人、经办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这要从签订借款等相关合同时,第三人(债权人)是否有理由相信项目部负责人的行为能够代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经办人的行为能够代表项目部等来判断。如果有理由相信,则第三人属于善意的第三人;否则,第三人就不属于善意第三人,项目部负责人、经办人等行为人的行为也自然就不构成表见代理。
  第三,要注意审查建筑施工企业是否为共同行为主体。这要从交易行为发生时,是否有证据表明建筑施工企业与项目部负责人是共同的合同主体来判断。“不过,在借用资质纠纷案件中,能够将建筑施工企业认定为共同主体的不多,更多的是认定为表见代理。”
  “检察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后,要注意跟踪法院审理情况,通过出席再审法庭、与审判人员进行联系沟通、列席审判委员会等途径,充分阐述检察机关意见,以提升监督效果。”张克德介绍。
  据了解,这起借贷纠纷抗诉案再审开庭时,出庭检察人员认真听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进一步全面掌握了案件情况。在安徽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讨论该案时,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带领承办检察官列席,并根据此前庭审情况、合议庭汇报情况发表了补充意见,为法院最终采纳抗诉意见奠定了基础。(吴贻伙)(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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