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处分视野下认罪认罚案件反悔应对机制(3)
2020-07-30 10:36正义网浏览:次
□如何尽可能化解反悔意愿、降低反悔几率,评判反悔后产生的各种程序和实体效应是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关注的一个难点。可以权利处分理论为出发点,在肯定认罪认罚被告人反悔正当性的同时,从提高权利处分的明智性和自愿性角度,通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提高法官自愿性审查实质程度、合规性抗诉等手段构建有效应对机制。
协商性司法模式下认罪认罚制度的广泛适用是本轮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而司法实践中却经常遭遇认罪认罚被告人在签订具结书后以各种理由反悔、撤回具结的情形。具体而言,根据反悔的阶段可划分为庭前反悔并撤回有罪供述、庭中反悔并作无罪答辩和庭后反悔并提出上诉三类情形。如何尽可能化解反悔意愿、降低反悔几率,评判反悔后产生的各种程序和实体效应是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关注的一个难点。笔者以权利处分理论为出发点,在肯定认罪认罚被告人反悔正当性的同时,提出从提高权利处分的明智性和自愿性角度,通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提高法官自愿性审查实质程度、合规性抗诉等手段构建反悔的有效应对机制。
降低反悔的预防机制构建
如果将签订具结书这一公法契约以及其后的反悔都视为被告人的权利处分的话,围绕权利处分的思路可以反向构建以降低反悔几率为目的的预防机制。
1.以增加权利处分“明智性”为目的。“如果没有足够的信息基础和对信息加以分析的能力,即使权利处分是受自由意志支配的,也只是一种虚假的自愿处分,是不具有正当性的。”而被告人接受的信息越多,对其认罪认罚的必要性及后果越了解,作出的处分就越真实,反悔的几率也就越小。基于此,下列构建确有其必要性:
首先,应向被追诉人提供足额、深入的法律援助。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颁布实施之前,扩大值班律师的职责范围,赋予其独立调查、会见相关当事人、自由阅卷等权利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如今这一需求已经得到了《指导意见》的全面回应,接下来是“怎么做”的问题了。根据P市值班律师制度的运行实况证明,在相关资源力度投入不足、值班律师激励机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即使赋予值班律师再大的权限范围,其行使权限为被追诉人提供足额法律帮助的主观能动性也是缺乏的,缺乏主观能动性的值班律师难以避免“图章化”的命运。北京市海淀区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进行了值班律师辩护人化探索,值班律师除一般帮助费用外,可就认罪认罚案件转任辩护人获得个案法律援助费用,大大调动了值班律师的工作热情。该中心还制定了被追诉人、公诉人、速裁法官联合对值班律师进行满意度测评考核机制,进一步推动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规范和高效化。上述“加大专项投入”+“值班律师辩护人化”+“三方考核机制”的法律援助质量提升机制构建值得参考。
其次,应构建认罪认罚过程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确保“明智”的第二重要条件是案件信息的对等获取,必须要让被告人充分了解到对其指控的证据是确凿的、事实是清楚的,说服其真心实意认罪认罚来节约司法资源、加速案件进程,而不是在开庭后发现证据和案件情况与承办人所言大相径庭,产生被欺骗之感而反悔。以往被告人是从公诉人的讯问或辩护律师的辩护询问渠道获得上述案件及证据信息,并无直接向其开示证据的程序。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一方面,协商性司法使得追诉人和被告人之间的诉讼目的不再尖锐对立,为了促成公法契约的顺利达成,追诉人有必要通过现实、直观的证据展示来表达诚意、提高说服力并提升被告人的信任程度;另一方面,值班律师的大量介入使得原本就对律师辩护信任度不足的被追诉人,更加怀疑这个“对方帮其雇用”的律师能不能向其展现案件和证据实貌。两方作用下,直接向被追诉人开示证据反而是促成具结达成最为便捷的方式,也是最能遏制被告人反悔的有效举措,这一点已经得到了《指导意见》第29条的呼应。笔者建议,证据开示范围目前应该局限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速裁程序”标准的轻微刑事案件,且必须保证以下三类证据和信息不得成为开示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者披露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可能妨害正在进行的其他侦查活动或者暴露警察秘密侦查手段的;可能危害被害人、证人及其家属或者是危及他人权益的。
协商性司法模式下认罪认罚制度的广泛适用是本轮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而司法实践中却经常遭遇认罪认罚被告人在签订具结书后以各种理由反悔、撤回具结的情形。具体而言,根据反悔的阶段可划分为庭前反悔并撤回有罪供述、庭中反悔并作无罪答辩和庭后反悔并提出上诉三类情形。如何尽可能化解反悔意愿、降低反悔几率,评判反悔后产生的各种程序和实体效应是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关注的一个难点。笔者以权利处分理论为出发点,在肯定认罪认罚被告人反悔正当性的同时,提出从提高权利处分的明智性和自愿性角度,通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提高法官自愿性审查实质程度、合规性抗诉等手段构建反悔的有效应对机制。
降低反悔的预防机制构建
如果将签订具结书这一公法契约以及其后的反悔都视为被告人的权利处分的话,围绕权利处分的思路可以反向构建以降低反悔几率为目的的预防机制。
1.以增加权利处分“明智性”为目的。“如果没有足够的信息基础和对信息加以分析的能力,即使权利处分是受自由意志支配的,也只是一种虚假的自愿处分,是不具有正当性的。”而被告人接受的信息越多,对其认罪认罚的必要性及后果越了解,作出的处分就越真实,反悔的几率也就越小。基于此,下列构建确有其必要性:
首先,应向被追诉人提供足额、深入的法律援助。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颁布实施之前,扩大值班律师的职责范围,赋予其独立调查、会见相关当事人、自由阅卷等权利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如今这一需求已经得到了《指导意见》的全面回应,接下来是“怎么做”的问题了。根据P市值班律师制度的运行实况证明,在相关资源力度投入不足、值班律师激励机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即使赋予值班律师再大的权限范围,其行使权限为被追诉人提供足额法律帮助的主观能动性也是缺乏的,缺乏主观能动性的值班律师难以避免“图章化”的命运。北京市海淀区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进行了值班律师辩护人化探索,值班律师除一般帮助费用外,可就认罪认罚案件转任辩护人获得个案法律援助费用,大大调动了值班律师的工作热情。该中心还制定了被追诉人、公诉人、速裁法官联合对值班律师进行满意度测评考核机制,进一步推动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规范和高效化。上述“加大专项投入”+“值班律师辩护人化”+“三方考核机制”的法律援助质量提升机制构建值得参考。
其次,应构建认罪认罚过程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确保“明智”的第二重要条件是案件信息的对等获取,必须要让被告人充分了解到对其指控的证据是确凿的、事实是清楚的,说服其真心实意认罪认罚来节约司法资源、加速案件进程,而不是在开庭后发现证据和案件情况与承办人所言大相径庭,产生被欺骗之感而反悔。以往被告人是从公诉人的讯问或辩护律师的辩护询问渠道获得上述案件及证据信息,并无直接向其开示证据的程序。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一方面,协商性司法使得追诉人和被告人之间的诉讼目的不再尖锐对立,为了促成公法契约的顺利达成,追诉人有必要通过现实、直观的证据展示来表达诚意、提高说服力并提升被告人的信任程度;另一方面,值班律师的大量介入使得原本就对律师辩护信任度不足的被追诉人,更加怀疑这个“对方帮其雇用”的律师能不能向其展现案件和证据实貌。两方作用下,直接向被追诉人开示证据反而是促成具结达成最为便捷的方式,也是最能遏制被告人反悔的有效举措,这一点已经得到了《指导意见》第29条的呼应。笔者建议,证据开示范围目前应该局限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速裁程序”标准的轻微刑事案件,且必须保证以下三类证据和信息不得成为开示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者披露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可能妨害正在进行的其他侦查活动或者暴露警察秘密侦查手段的;可能危害被害人、证人及其家属或者是危及他人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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