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应对走私犯罪新变化(2)
2020-07-14 10:15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犯罪方法、手段多样化。从犯罪手段而言,具体有以下几种:一是携带型走私,即携带货物、物品在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以未向海关申报的方式进行走私。二是低报型走私,即犯罪嫌疑人和单位为降低经营成本、牟取非法利益,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偷逃关税进行走私。低报型走私案件占受理案件数比重较高。三是邮寄型走私,即犯罪嫌疑人以国际快递的方式从境外寄来违禁品进行走私。近年来,上海海关缉私局查获了多起通过国际邮递方式走私枪支、毒品等,邮寄走私成为了一种新型走私活动。四是接驳型走私,即犯罪嫌疑人驾驶船舶从外籍船舶上过驳柴油、白糖等方式进行走私。
自首、坦白比例较高。从法院判决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能在接受海关调查询问的过程中主动如实交代走私犯罪事实并提供真实单证材料,自首适用率较高。目前已判决518件案件中,被法院认定具有自首情节的有398人222单位,认定具有坦白情节的有336人18单位。总体而言,自首认定率达49.87%。
量刑轻刑化。在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退赔的情况下,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走私犯罪案件非监禁刑适用率较高。从判决情况来看,目前已判决518件,其中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被告人584人,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318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被告人50人,另有18人被免予刑事处罚,1人被驱逐出境。被判处缓刑的共计581人,缓刑适用率约为61.03%。
走私犯罪发案现状与趋势
单位犯罪呈高发态势。上海市检三分院成立以来受理的重大复杂走私犯罪案件,犯罪主体基本均为单位。究其原因,一方面,自然人走私与单位走私定罪量刑标准差异巨大;另一方面,由于公司法的修改,设立各类公司的门槛降低,一人公司大量出现,涉嫌走私的单位逐渐以私营企业为主,且走私犯罪的利益最终归属于个人,这与自然人走私基本无异,使得自然人极易以单位犯罪为借口为自己减轻罪责。
作案手法隐秘性强,侦查取证困难大。近年来,走私手段逐渐由原始化、单一化向隐秘化、多样化转变,主要体现在:(1)隐匿真实原始单证。近年来开始出现境内外双方利用特殊的商业关系互相勾结,个别不法企业从境外发货环节就开始隐匿真实原始单证,开具虚假单证。(2)提供虚假折扣证明。犯罪嫌疑人联合境外外商提供涉案货物的虚假折扣证明等材料,给办案机关认定真实成交价格制造障碍。(3)调换真实货物。随着大通关建设的推进,出现境内货主在转关运输途中,勾结运输企业,通过调换货物方式将真实进口的高价值货物换装成价格低廉的塑料颗粒等货物,再行报关。(4)暗号交易、背后指挥。在成品油走私案件中,组织者往往在暗处进行全程遥控指挥,不直接参与具体走私活动,在海上装卸油的过程中设置专门的“探头船”“望风人”等。
海上走私成品油、白糖犯罪激增,特征显著。自2018年开始海上走私类案件数及人数呈爆发式增长,案件量连续二年占受理审查逮捕类案件的三分之一以上。
海上走私类案件特征显著:一是人员特征显著,不供、翻供较多。涉案人员具有显著的地域性、职业化、低学历化特征,从地域分布来看,集中于福建、浙江两省的沿海地区,占全部移送审查逮捕的90%,移送审查逮捕嫌疑人中绝大多数具有船舶驾驶经验。二是作案工具基本上选择的都是三无船舶。三是组织分工明确,人员专业化强,从公海购买、海上运输、出资打款、销售装卸等环节均有专人负责。
非涉税型走私案件发案率上升。五年来,上海市检三分院受理审查起诉非涉税走私案件分别为22件、17件、32件、23件、48件,发案率总体呈上升趋势。
从走私对象来看,非涉税型走私案件主要集中于珍贵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例如从非洲走私穿山甲鳞片、象牙等动物制品,从旅检渠道走私欧洲鳗鲡鱼苗、日本拟水龟等,国内相关市场对此类物品的需求激增致使此类案件发案趋势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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